上班装水回家喝挨告 法官认为老板没制止免赔

高雄一家补习班杨姓老板怒告蔡姓前员工偷装饮水回家,求偿2万4900元,一、二审法官认为蔡女装水1年多,杨男未明令禁止员工装水回家,蔡女行为杨男一直都知道且默示同意,判杨男败诉定谳。(本报资料照片)

高雄一家补习班蔡姓前员工和杨姓老板有劳资纠纷,杨男指控蔡女没经过他同意,在职时常常从补习班装水回家喝,告蔡女窃盗不起诉。杨男另提民事诉讼,向蔡女求偿2万4900元,一、二审法官认为蔡女装水1年多,杨男未明令禁止员工装水回家,蔡女行为杨男一直都知道且默示同意,判杨男败诉定谳。

杨男指控,蔡女在职249天,每天都拿容量600毫升的矿泉水空瓶装饮水机的水、带回住家饮用,造成他财产损害,怒告杨女窃盗,但检方认为无证据显示蔡女偷窃,处分蔡女不起诉。

杨男认为,自己经营补习班,要支出水电、人事成本,饮水机保养、换滤心也要花钱,依以每瓶水20元计算,另向蔡女求偿2万4900元,

蔡女强调,装水都有经过主管及人资组长同意,她也并非天天装水,平均每次装2、3瓶。蔡女怀疑此事和老板资遣她、心生不满有关,认为调解程序已完成,杨男已给付她4万3000元和解,依法「两造雇佣关系存续期间之权益其余请求抛弃」,事后又挨告实在不合理。

补习班两名员工证称,都知道蔡女住处没有饮水机,也都看过蔡女装水回家。法官认为,饮水机上方就装有装监视器,杨男不可能不知情。杨男若不同意,大可明白告知禁止,但杨男从未制止。

一审判杨男请求无理由败诉,杨男不服上诉,强调其它员工知道蔡女装水回家,不代表他也知道,装监视器目的是要检查是否有外来人士,他并不会时常查阅,不能这样就认定他默许。

二审高雄高分院法官认为,原审无违背证据法则、经验法则的判决违背法令情事,判杨男败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