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区捕鱼辩称原民文化 抗罚败诉
阿美族原住民到花莲港商港区捕渔遭罚10万元,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抗罚败诉。(本报资料照片)
魏姓阿美族原住民在花莲港商港区,使用渔具流刺网捕获3尾杂鱼及龙虾3尾,经海巡署函送后,交通部航港局裁罚10万元。魏提告主张,这是原民捕鱼祭的渔猎习惯,请求撤销裁罚,但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认为,裁罚并无违法或不当,判决驳回。可上诉。
2020年7月25日上午,海巡署东部分署第一二岸巡队在花莲港商港区域,查获魏姓原住民搭乘自制的浮具出海放网采捕鱼以及龙虾,案经函送后,航港局认定魏违反商港法等规定,裁处10万元罚锾,魏不服提诉愿遭驳回后,开始打行政官司。
魏由律师主张,自己是阿美族原住民,来自于保存阿美族岁时祭仪、文化惯习及年龄阶层较为完整的里漏部落,自己遵循部落的习俗,年年参与捕鱼祭,且持续维持阿美族的渔猎习惯,在祭仪时进行渔猎。
魏表示,自己只有国中学历,不知商港法的规定,采捕渔货的区域是阿美族传统海域,渔猎属于原民基于传统文化、自用目的,从事非营利行为,符合原民法的规定,不应处罚,况且海巡人员也未先劝导就函送,裁罚处分有重大瑕疵应撤销。
航港局主张,魏采捕的海域因花莲县未提出传统海域许可申请,因此并不属于原住民可采捕的海域,况且商港区周边设有警语标示牌3面,堤防旁路面也有禁止进入的字样,魏违法进入商港区捕渔货,原裁罚处分没有违误。
台北地院行政庭认为,魏是捕鱼专业人员,应知道在花莲港商港区域内采捕鱼类,可能导致与港区内船舶发生碰撞的重大危险,魏不能以原住民身分而卸免其责,判决驳回请求、维持10万元裁罚。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