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案出庭偷拍告訴人的臉PO網 她違反「偵查不公開」判刑
林姓女子因伤害案被告,检方传唤她和告诉人宋姓女子出庭,林女在侦查庭偷拍宋女的照片,在「爆料公社」PO网;台北地院依散布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所得电磁纪录罪判林女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3万元,可上诉。
检方指控,38岁的林姓女子挨宋女提告伤害,2022年11月22日上午9时,检方传唤2人在第2办公室第2询问室开庭,林女明知刑事侦查程序不能对外公开,仍在不公开的询问室内接受检察事务官询问时,以手机窃录宋女开庭过程。
开庭后的11月22日至25日间某一天,林女将窃录的电磁纪录上传至「爆料公社」散布,企图制造公审效果,宋女接获告知对林女提告,检方将林女起诉,法院开庭林女认罪。
法官认为,林女将属于非公开活动的宋女相片曝光,显已侵犯宋女的隐私权,应依法论科。
判决书指出,林女与宋女间有伤害案纠纷,未能理智面对刑事、调解事宜,也未尊重宋女的意愿及隐私,利用侦查不公开程序以手机拍下宋女的侧脸照,刊登在不特定多数人得以阅览的脸书上,侵害宋女的隐私、影响宋女的评价,因此依法量刑,并没收林女的手机。
图为台北地方检察署。记者王圣藜/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