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八田与一铜像遭断头案 李承龙、邱晋芛限制居住

▲前台北市李姓议员等2人前往台南地检署复讯,坦承毁损犯情,讯后检方请回,限制居住。(图/记者林悦翻摄)

记者林悦/南市报导

台南地检署接获台南市麻豆分局,报请指挥侦办乌山头水库风景区八田与一铜像遭断头案,林朝文检察官指挥麻豆分局等单位组成专案小组,深入查证,联络涉嫌人前台北市议员李承龙、邱晋芛2人到案说明,李男等人坦承毁损犯情,指称犯案动机系因不认同八田与一的历史评价,且不知铜像头部去向,讯后2人请回,并限制居住。

台南地检署指出,16日清晨6时许,位于台南乌山头水库风景区之八田与一铜像遭不详人士器械「断头」,头部不翼而飞至今下落不明。案发后台南市警麻豆分局专案小组,调阅邻近饭店住宿资料,并调取乌山头水库风景区相关监视器画面分析比对、采集相关可疑迹证并访谈邻近居民,比对出李、邱2人涉有嫌疑,17日上午即由麻分局员警至北部访查,并联络李、邱2人于中午到案,李、邱2人并同意,由专案小组人员陪同,于17日傍晚到台南地检署向检察官说明案情

全案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李、邱等2人涉犯刑法第354条毁损器物罪,谕令李、邱2人限制住居,本案检察官及专案小组将进一步调查铜像头部去向,及有无其他人涉及不法情事

检方指出,本件嫌疑人表示,不清楚铜像头部的去向,另外动机部分,2人表示系因为不认同八田与一的历史评价。

此外,对于涉案人是否为「自首」,检方说明指出,检察官初步认定并不符合自首要件,检方说自首之意义,是指「犯人犯罪未发觉前,向该管务员(通常指有侦查权公务务员,如检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实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用意在奖励犯人悔过自新,并使侦查机关容易明了犯罪的真相,不致牵连无辜,而且可以省掉为了侦查犯人所花费人力物力时间等。为此刑法第62条规定:「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自首必须符合下列要件:一、自首必须在犯罪未发觉前为之。所谓未发觉,是指有侦查权之公务员尚未发觉犯罪事实,或已发觉犯罪事实,但不知犯人是谁。如果有侦查权之公务员未发觉,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发觉,仍属未发觉。二、自首必须告知自己所为的犯罪行为。三、自首必须向有侦查权之机关(如检察署警察局)或公务员(如检察官、警察)为之。自首之方式,可以口头(如打电话)或书面,自行前往或托人代理为之,又向非侦查机关请其转送亦可,但以转送至侦查机关时,才生自首之效力。自首,尚以自动接受裁判为必要。所谓自动接受裁判,固不必即时亲身投案,如告知自己所在,自居于可能受裁判之状态下亦可,如告知犯罪事实后随即逃亡,则不成立自首。本案2涉案人在向警方及检察官说明案情时,检察官及警方已查出相关事证而认该2人涉嫌犯案,所以不符自首构成要件。

检方强调,有关嫌疑人使用之犯罪工具及铜像头部下落,检察官及警方会积极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