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汇流五法的新视野与新课题

姑不论张内阁在临去秋波之际,把汇流五法当做压轴大菜端出,时机上是否合宜。(本报系制表)

赶在看守内阁最后一次院会的时机,行政院5日讨论通过通讯传播汇流五法,并将依程序送请立法院审议。姑不论张内阁在临去秋波之际,把汇流五法当做压轴大菜端出,时机上是否合宜。抑或如民进党立院党团干事长吴秉叡的第一时间反应,强调这么重要的法案,应留待新政府来处理,因此表态即使草案送到立院,拥有多数席次的民进党也不会让它通过,从旧内阁和新国会对此截然不同的态度,似乎预示未来有关汇流五法在立法院的审议过程,争议波折似乎难以避免。

除了有关汇流五法送审的时机,在新旧政府交替之际,应由谁主导有仁智之见以外,纯就张内阁版的草案内容来看,似乎也有不少值得讨论和商榷之处。

首先,综观汇流草案,最值得肯定的应是大幅松绑经营有线广播电视、电信、网路服务的管制。包括电信业的经营,将以登记制取代相沿多年的许可制,同时有线与电信业透过网路宽频,不只将解除一区一家及用户数、频道数的限制,政策上更将鼓励业者可利用宽频经营线上购物、线上旅游等业务,让电信和传播产业,未来也可和物联网、OTT及电子商务混搭经营。

诚如负责汇流草案初审的蔡玉玲政务委员,和NCC主委石世豪所强调,行政当局所以做出这么大幅度的松绑,目的就是希望有利于物联网上下游的整合,让创新服务不致处处受限,从而提升本土资讯业者的产业竞争力。

尽管汇流五法的立法意旨,是希望营造国内广义资讯产业更自由的经营空间,但其他的相关配套,如果不能同步到位,则预设的绩效恐将难以达标。

譬如,往后OTT若利用网路开架式提供节目播放,将不在汇流五法的管制之列,但如果要透过无线平台提供服务,就必须经过NCC许可,而若播放的是大陆节目,还需经文化部审核。我们可以理解无线广播频道本身属于公共资源,因此在经营的自由度上会受到较多的限制,但是如果依草案规定,未来即使OTT想在无线频道播出,或无线业者想要争取OTT提供节目,由于多了一道许可、审核的障碍,不只相对于电信业和有线平台业者,将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基础,对OTT业者而言,更是缺乏在无线平台播放的诱因。

另外,相较于现行广电三法僵化的党政军条款,汇流五法改采「就源管理」,回归政党法、预算法处理。此一改变,看来似是较有弹性的做法,但其实只是把烫手山芋从原来的广电法规中丢出去而已。事实上,现行法规对于党政军经营媒体采零容忍态度,当年立法时有其特殊的时空情境,但率尔操觚的结果,却连有党政军背景的资金,只是在股票市场单纯的购买传播媒体股票,而其实并未涉入该媒体的经营、操控,却会被认定触犯党政军条款。另外,如果真要严格执行现行党政军条款,则类似中央广播电台或警察电台等政府出资的服务性公共媒体,岂非也要算是触犯了党政军条款的天条。因此,单只把党政军条款移到政党法,其实只能算是一种锯箭法,真正的改革应该是确保所有的媒体都不得由具党政军背景的力量来操控、经营,而不是斤斤于党政军是否持有媒体股票。

另外值得一提的,则是在「电子通讯传播法」中,将规范网路服务提供者,必须担保网路品质。没有错,近年来随着网路服务日益便捷,有关网路讯息内容和服务品质的争议也一再浮现,但立法所能规范者,主要应是有关网路电商交易物件的品质保障。至于网路讯息的真假,乃至于类似网路霸凌等行为理应规范,但如何规范才不至于伤及言论自由,显然有待斟酌。

最后,我们觉得同样值得正视的,就是不论立法院是否接纳张内阁版,或要等新政府另提版本,但如果不能把握时效,即使只是延误个三、五年,却可能使台湾的网路汇流产业,无法赶上各国快步前进的竞争步伐。而如果立院审议汇流五法,重蹈过去审议政府组织再造法案的覆辙,无法包裹通过同步实施,则衍生的问题恐怕比解决的问题更大。这是新国会在勇于任事的同时,也必须勇于承担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