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张主权 陆发布规定司法权扩及海域
南海仲裁案落幕不久,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1日就发布2项规定,对「非法进入管辖海域」的外国船只与人员,除支持采取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对拒不离开者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陆媒报导,这两项规定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及(二),分别将大陆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明确化,并自今天起实施。
人民法院报则报导,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主管还对这两项新规定表示,「海上航行自由」是国际法原则,即使在一国的领海,外国船只也可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航行自由与无害通过「均应服从而不应违反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毗连区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主权权利及管辖权」。
根据规定(一),大陆「管辖海域」是指其「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大陆棚)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而大陆与其他国家有缔结协定,确定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也同样适用。
而规定(二)则明订,非法进入大陆领海,经驱赶拒不离开的、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因非法进入领海被行政或刑事处罚后1年内又非法进入领海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则根据捕捞量及价值分别作出处罚规定。
此外,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若认为大陆相关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侵害合法权益,可依据大陆「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106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