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喝烧酒鸡「不够味」!男骑车买米酒G了 挨罚3万辩:假牙害的
▲台南高分院日前驳回王男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图/记者林悦摄)
台南市一名王姓男子107年1月20日晚间在住处煮食烧酒鸡,加了半瓶红标米酒尝了味道后仍觉得不够,因此骑车外出再购买4瓶米酒,不料返程时经过复国一路,却因机车未开大灯而遭到警方拦检,经呼气后酒测值达0.25mg/L,遭依公共危险罪送办,一审遭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并科罚金3万元。但王男不服提出上诉,日前遭到台南高分院驳回,全案定谳,不可再上诉。
判决书内容指出,王男当天晚间在住处煮食烧酒鸡,先加了半瓶米酒调理汤汁,随后舀起一碗尝试味道,但仍觉得酒香不足,因此骑车外出到便利商店购买4瓶米酒,怎料当他回程时经过复国一路,却因机车未开大灯而遭到警方拦查,当场抓获酒驾。
王男供称,当时他根本还没煮鸡肉,仅是试喝汤汁,一边调、一边试味道,怎知调味料竟残留在上下排假牙中,「警察看到我就突然冲过来,只因为我脸红,就怀疑我喝酒,对我进行逼车、压制、要求进行酒测!」王男反驳,当时他主动走白线,来回共20公尺给警方看,并无不能安全驾驶之情形,但警方却拿出酒测器坚持要他吹,前面吹了3次都没有反应,「后来警察就叫我嘴皮咬住呼气器,第四次刚好夹住假牙缝隙,结果就有反应!我刚下立即表示是假牙因素,不是身体里的酒气,要求重测!」
但警方认为,执法过程中有秘录器可佐证并无不当,测前还提供王男漱口杯水,其测后酒测值仍达0.25 mg/L,显已超标,因此立即依公共危险罪嫌送办。一审法官审酌案情后,判处王男有期徒刑2个月,并科罚金3万元;但王男不服,提出上诉。台南高分院审酌两造说词后,认为警方执法过程并无不当之处,且王男罪证明确,因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王男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