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4亿判12年 中化集团前总经理蔡希有「服从判决」

▲蔡希有表示服从判决。(图/翻摄泰安中院微信公众号)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山东泰安中院26日宣判中国中化集团总经理蔡希有受贿案,对被告人蔡希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人民币300万元(约新台币1340万元);追缴受贿所得财物上缴国库。蔡希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因蔡希有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8日,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蔡希有遭控于1997至2016年春节前,利用担任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副经理、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职务的便利,为相关部门个人合约性质变更、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透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取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67万元(约新台币2.4亿元)。

▲蔡希有。(图/翻摄百度百科

泰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希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另外,蔡希有在庭上自首,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也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受贿所得赃款全部追缴,于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