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4亿判12年 中化集团前总经理蔡希有「服从判决」
山东泰安中院26日宣判中国中化集团前总经理蔡希有受贿案,对被告人蔡希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人民币300万元(约新台币1340万元);追缴受贿所得财物,上缴国库。蔡希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因蔡希有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8日,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蔡希有遭控于1997至2016年春节前,利用担任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副经理、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等职务的便利,为相关部门和个人在合约性质变更、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透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取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67万元(约新台币2.4亿元)。
泰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希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另外,蔡希有在庭上自首,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也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受贿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于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