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部媒体议价报告出炉 是否立法给2点结论
媒体议价立法目前共有四名立委提版本,包含张廖万坚等人提的新闻媒体与数位平台强制议价法草案,林楚茵等人所提新闻媒体与数位平台议价法草案,林宜瑾等人所提的数位新闻发展与民主韧性法草案,范云等人提出的数位新闻发展与民主韧性法草案。
立法院教文委员会5月决议,数位部须就「数位平台与媒体议价」国际政策模式暨台湾立法方向与架构研析提交专题报告。
根据数位部近日提交报告内容指出,目前我国已有四位立法委员提出草案版本,大致参酌澳洲《新闻媒体议价法》为立法体例与架构,并采取多阶段的协商程序的立法设计。
在结论与建议方面,报告总结出以下两点:
一、持续关注国际立法趋势与效应
报告指出,目前国际上有关新闻媒体与大型数位平台议价法制,主要区分为议价协商模式及著作邻接权模式,议价协商模式现在仅有澳洲与加拿大完成立法;美国参议院虽有提出新闻竞争保存法,惟该草案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集体议价的联合行为例外,保护对象亦限于员工总数1500人以下新闻媒体。至于著作邻接权模式,则主要以欧盟相关会员国为主,迄今亦仅有法国取得较大进展。
观察相关立法活动与大型数位平台之反应,在澳洲,立法甫通过之际,大型数位平台亦采取抵制作为,在适逢新冠肺炎疫情最严峻的时刻,相关抵制造成资讯流动的困难,因而对大型数位平台造成莫大舆论压力,使其不得不与媒体进行协商;而澳洲高度跨媒体集中之产业现象,亦是数位平台不得不与大型媒体集团谈判之原因之一。
另方面,加拿大于通过《线上新闻法》后,Google与Meta均立即宣布将逐步终止于其平台上提供加拿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或终止相关新闻服务;又如捷克,Google亦暂时缩减搜寻服务,仅出现标题与连结,规避法律可能造成之法遵风险。对前述国家原本希望透过立法机制获得额外资源作为提供或协助新闻媒体发展之意涵尚不相符。
因此,立法之推动宜持续观测国际法制行动,作为建立有效新闻产业与数位平台议价法制之佐证,对于推动立法之方式、时机、模式等,及推动后可能产生风险,均有必要与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沟通,以建立产业与社会共识。
二、立法架构与主管机关
从议价协商机制而论,立法思维不同亦影响其相关执法机关选定。澳洲之立法,是建立在大型数位平台与新闻媒体议价能力不对等前提下,并将相关法规修订于竞争与消费者法,其本质上属于竞争法之一环,并由澳洲通讯暨媒体署协助其进行有关合格新闻媒体认定。至于加拿大之立法,是由其文化遗产部所提出,其立法背景在于保护与促进新闻媒体数位转型与永续发展,而执法机关亦由文化遗产部下之执掌监理之独立机关加拿大无线广播电视暨通讯委员会 担任。
因此,未来我国新闻媒体与大型数位平台议价法制建构,亦须思考我国对于此一议题之立基点为何,是以公平竞争前提出发,或是以获得资源做为维护我国新闻媒体永续发展为目标。
最后,报告指出,无论由何机关担任本法主管机关,本法重要事项皆涉及跨部会权责,需各部会共同协力;数位部愿就本法所涉「大型数位平台指定事项」,担任该重要事项主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