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道路人行道長青苔 男子滑倒請求百萬國賠法官判准
基隆市林男走在长青苔的社区私设道路人行道,滑倒后受伤,诉请国家赔偿193万元。基市府辩称,仅曾依府定计划维护沥青混凝土道路,人行道非市府管理。法官审理后指出,市府维护道路排除人行道,抵触法令无效,应负过失赔偿责任。林男滑倒要负四成责任,计算损害金额后,判市府要赔林约107万元。全案可上诉。
林姓男子向基隆地方法院起诉主张,110年3月10日下午4点多,他走在乐利二街62巷人行道,因为地面长满青苔湿滑,造成他滑倒并往后仰,导致左腰及下背部扭伤、拉伤、右腕部挫伤,并引发腰荐椎椎间盘突出复发。
林男指乐利二街62巷虽是私设巷道,但长久供公众使用,市府也纳入管理,并因市府管理维护有缺失,才造成他受伤,要求市府赔偿医费18万8127元、往返医院车资7万900元、看护费7万5000元、不能工作损失129万6000元及精神慰抚金30万元,合计193万零27元。
市府答辩指出,乐利二街62巷是建商在1994年间推案时,在私有地兴建的私有道路,并在路旁铺设人行道。市府原本未介入维护道路,仅在「基隆市政府办理辖内非封闭型社区道路路面维护计划」2016年3月1日编定时,针对社区内沥青混凝土道路维护,但不包括路灯、水沟或人行道等相关附属设施。
市府表示,林男滑倒造成受伤的人行道属私人土地,也非公共设施用地,非市府管理维护范围,林男依据国家赔偿法请求市府赔偿并无理由。纵认市府应负管理维护责任,林男行走长青苔的人行道,应避开或谨慎慢行,不慎滑倒也有过失,请求依比例减轻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乐利二街62巷属具有公共地役性质的既成道路,且位在基隆市都市计划区域内,当属市区道路条例所称的市区道路。市府抗辩人行道在私有土地上,土地所有权人负有管理维护责任堪采信,但并未排除他人或行政机关依其他法律所应负责任。
法官说,依公路附属设施设置管理要点规定,市区道路人行道由地方政府维护管理,至于市府提出的非封闭型社区道路路面维护计划,属地方机关在职权范围定颁的命令,市府虽在计划中明文将人行道排除在管理权限之外,因抵触公路附属设施设置管理要点自属无效。
林男请求国赔,法官认为依法有据,并核算所受损害包括医疗费用18万8127元、看护费用7万5000元、往返医院车资7万零100元、不能工作损害119万9988元、精神慰抚金25万0000元,合计178万3215元。
法官指出,林男明知人行道已生青苔且地面湿滑,本应注意回避青苔路面或小心慢行,却疏忽而未能避开,导致不慎滑倒受伤,应负40%过失责任,并以市府负60%过失责任计算,判决市府应赔偿林男106万9929元。
基隆市林男走在长青苔的社区私设道路人行道滑倒受伤,请求国家赔偿。基隆地院审理后,认市府应负六成过失责任,判赔约107万元。记者邱瑞杰/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