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死刑「合宪」 德国学者许迺曼:这不是民主法治国该有的判决
▲德国法学巨擘-贝恩德.许迺曼(Bernd Schünemann)教授,今年10月抵台参加研讨会,事后接受专访谈到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的看法。(图/记者陈诗璧摄)
记者陈诗璧/台北报导
德国法学巨擘-贝恩德.许迺曼教授,10月份再度来台参加「2024刑事法与宪法的对话国际学术研讨会」。其中一个主题是评论大法官的112年度宪判字第9号判决。身为长期关注台湾的刑事法学者,对于今年9月20日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死刑「合宪」,教授认为,大法官们的宣判,证明了这不是民主自由法治国家该有的判决结果。
许迺曼教授今年来台参加中研院所举办的刑事法与宪法的对话国际学术研讨会,发表了主题演讲「自由法治国中刑事司法不可弃守的界限?」和一场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演讲「从宪法的观点论被告受律师协助的权利」。而在研讨会后接受《东森新媒体ETtoday》专访,对于台湾今年9月20日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死刑判决,许迺曼教授认为,从法治国对于刑事诉讼的要求,不管涉及的是死刑或是其他刑责,所有的刑事诉讼被告都应该要有辩护人,不光是死刑案件才是如此。就算针对死刑法律已有规定,也应该从宪法的角度加以说明,但这次宪法法庭,并没有 针对这一点多做说明。
类似的法治国要求也出现在宪法法庭要求死刑判决必须采取一致决的观点。许迺曼教授虽然同意这个一致决的要求,但是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判有罪,本来就必须「一致决」,只要有一个法官没有有罪的确信,就不能判有罪。换言之,这不是涉及死刑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要求,而是无论所涉及的犯罪为何,都是如此。
许迺曼教授进一步指出,前揭宪法法庭判决最大的论证缺陷在于:「人们认为,最严重的犯罪就要施加最严重的刑罚,但这并没办法导出最严重的刑罚就应该是死刑」。大法官们竟然没有看破这一点,没有看破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只说要最严重的刑罚,但没说为什么最严重的刑罚是死刑,还绕在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里面。
许迺曼教授认为,死刑根本称不上具有法律性质的刑罚,因为死刑根本违反人性尊严,而人性尊严是法秩序的基础。从康德的理论来看,当为了其他目的,而不是考量到被除掉的那个人本身的话,就是把人当作物品,而依据物权法排除掉,这样就是违反人性尊严。举例来说,如果所有民主法治国家都认同酷刑违反人性尊严,那么死刑对人造成的伤害比酷刑更严重,更违反人性尊严。如果酷刑不合法,那么死刑更不合法。
▲德国法学巨擘-贝恩德.许迺曼(Bernd Schünemann)教授提到,若从历史观点来分析,死刑就是最低级的道德。(图/记者陈诗璧摄)
若是从历史的观点来分析,死刑就是最低级的道德。死刑的历史清楚地展现出,死刑是为了排除政治和宗教上不同道德价值的异己,而贯彻或是获取权力的一种血腥工具。中国历史上有凌迟刑责,会把人一块一块肉割下来,或是五马分尸等这种的刑罚,这些比最严重的犯罪还要恐怖,甚至到二十世纪初期,仍有类似的状况出现。欧洲则有绞刑,这是非常血腥残暴的。
以自由民主法治国家来说,死刑只是一种权力的工具,但它没有任何正当性。国家并没有权力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当然,有部份国家保留它是基于政治的因素,只是死刑不应该被当作政治工具。另外,从务实的角度分析,犯罪学家证实,死刑没有预防犯罪或是减少犯罪的效果,甚至在部份有死刑的国家,暴力犯罪率更高。
对于外界批评「废死是一个欧洲的舶来品」,许迺曼教授说,若是大家认为台湾是一个民主法治国的话,那民主法治国里面必要的部份,也要一起接受才对。否则就是退回到蒋介石时代,或退回到帝制时代,犯罪就是绞死的时期。许迺曼教授提到,以美国为例,刚成立时,看似民主法治的国家,基于历史上近250年到300年之间的社会现象,像是种族的撕裂,还有像是替死刑辩护的反论证等表象问题,这些是根深蒂固的社会撕裂,导致美国在许多方面都称不上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
最后,针对以无期徒刑替代死刑的意见,教授提到,早在1764年,著名的义大利法学家Beccaria就主张用终身监禁取代死刑。而在现今的德国刑事制裁体系中,关于自由刑的部分,最重的是无期徒刑,也就是终身监禁,目前只保留给最严重的犯罪。但即便是这种终身监禁,德国宪法法院也要求必须有让受刑人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也就是受刑人有申请假释的权利。不过,受刑人申请假释,需要经过审查,若审查没过,就不能假释。
综合以上观点,许迺曼教授认为,台湾宪法法庭上大法官们的宣判,证明了这不是民主自由法治国家该有的判决结果。
▲2009年9月15日,获政治大学15日颁授许迺曼(Bernd Schünemann)教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图/政大提供)
德国慕尼黑大学律师法研究所所长贝恩德.许迺曼(Bernd Schünemann),今年80岁,来台超过10次,曾在2009年9月,获政治大学颁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证书,当时还和政大进行国际研究团队交流计划,讨论主题为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