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聲押案更裁 台綠前總經理及鴻暉負責人裁押理由出爐
检调侦办台盐绿能光电弊案,怀疑高层与厂商共谋诈财,对前董事长陈启昱等5人声押禁见,却全遭台南地院驳回,检方抗告成功,地院1日晚间更裁,台绿前总经理苏坤煌及鸿晖国际科技负责人苏俊仁2人对鸿晖设立资金来源前后供述不一,且陈启昱未到案,认有湮灭证及串供之虞而遭裁押禁见。
另陈启昱无故不到庭,法官以最速件电子公文嘱托桥头地检署代为拘提外,台绿前副总经理郭政玮及晁旸开发负责人戴妤倩2人则请回。
台南地院指出,苏俊仁及苏坤煌,对鸿晖公司设立登记验资不实犯行,有相关事证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对鸿晖公司设立登记资金来源,2人前后所述均有不一且供述大相迳庭,出资来源有待调查。
同时,同案被告陈启昱又未到案厘清案情,相关资金来源、共犯涉案情节仍待调查,有事实足认2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而具羁押原因。法官认2人均有羁押必要,应予羁押,并均禁止接见、通信。
台南地院表示,郭政玮部分,羁押声请书犯罪事实并未载明被告「各人」究竟因本案何部分行为违反证券交易法中犯罪获取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金额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也未叙明认定理由。且认他违反采购程序指定由宸峰公司施作部分,未记载台盐公司或台盐绿能公司受有何具体损害或该损害金额是否已经确定,且未叙明损害金额计算及认定依据。
另在戴妤倩部分,羁押声请书所载关于晁旸公司赚取土地开发服务费用部分,均难认犯罪嫌疑重大,又志光能源公司等电业商为何愿意与台盐绿能公司签约原因,是否有获利及获利金额均未记载。
台南地院指出,晁旸公司所收取金额是否非合理价格及台盐公司、台盐绿能公司究受有何损害也未记载。是否可由晁旸公司赚取土地开发服务报酬,迳认交易即属非常规交易,容有可疑。不能遽认台盐绿能公司与晁旸公司交易为不利益且不合营业常规交易,且致台盐公司及台盐绿能公司遭受损害。院方无从认定郭、戴2人涉犯证交法等相关罪嫌重大,应予释放。
台南地院认为,台绿前总经理苏坤煌及鸿晖国际科技负责人苏俊仁2人对鸿晖设立资金来源前后供述不一,且陈启昱未到案,认有湮灭证及串供之虞而遭裁押禁见。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