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違法採尿 法院認侵害人權...女毒蟲暫不用觀勒

台中第三分局持拘票逮捕黄姓女子,检方以她吸食安非他命声请送观察勒戒,台中地院却发现,警方对黄女采尿前没向检察官声请许可就直接采验,黄女当时也说「是警察叫我尿尿」并拒签调查笔录,显非出于自愿,法院认定警方侵害基本人权,排除尿液证据力后驳回检方声请,可抗告。

台中地检声请指出,黄女施用第二级毒品安非他命,警方2023年8月1日下午2点多持检察官核发的拘票到她住处逮人,并采集尿液送验后呈现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阳性反应,依法声请裁定黄女送勒戒所观察、勒戒。

台中地院查,本案虽是检警拘提、逮捕到案,但黄女并非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5条,及采验尿液实施办法所定的「应受尿液采验人」,警察机关不得依前述规定对她采尿。

法院说,黄涉嫌吸毒时间是2023年8月1日下午2点被警方采尿前回溯96小时内,是在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6号判决公告后所犯,依该判决内容,警察若要依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2规定,以非侵入性方式采尿,应报请检察官核发鉴定许可,若情况急迫先采尿需于24小时内向检察官陈报。

法院发现,台中第三分局没报请检察官核发鉴定许可,也未于采尿后24小时陈报,就由警员直接对黄女采尿,程序违法。

法院再视警询笔录,发现警方问「警方经你同意后,对你实施尿液采验...」,黄女答「是警察叫我尿尿,因为有发现吸食器」并拒绝签署调查笔录,加上无证据显示警员采尿时,是出于黄女自愿性同意所排放,可见本件采尿过程也不符合自愿性同意采尿要件。

中院认定,警方对黄女采尿,除违反法定程序,也不符合自愿性采尿要件,警方侵害黄女身体自主、隐私权甚大,应禁止使用采得尿液等证据,以预防侦查人员将来再次违法取得,衡量人权、公共利益等,排除黄女尿液证据力后,驳回检方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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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第三分局。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