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狼父多次性侵國小女兒 妻子直擊嚇傻帶逃離獲緩刑

台中市一名从事电脑维修业的男子,与妻子育有一对未成年子女,平时一家四口同睡一床,但男子因读国小女儿对性好奇,曾抚摸他下体,男子因此对女儿有多次猥亵、性交的犯行,其中一次犯行时,被妻子亲眼目睹,吓得赶紧带着年幼子女逃离,二审认定男子未违反女儿意愿,撤销一审3年判决,改判2年徒刑,缓刑3年。

判决指出,涉案男子从事电脑维修业,与妻子育有一对子女,除了读国小的女儿外,还有一名年仅3岁的儿子,男子家中经济状况尚可,一家四口平时都睡在同一间寝室。前年间,男子的女儿因对性好奇,主动抚摸男子下体,男子拨开,直言「不行这样」,但男子后来无法克服欲望,除了抚摸女儿下体之外,也与女儿性交4次,其中一次还被妻子亲眼目睹,吓得赶紧带着儿女逃离住处。

全案是由校方通报警方后,警方介入侦办,男子到案后承认犯行,也与妻子、女儿谈调解,也依约定给付赔偿金额,不过一审时认定,男子犯行时,女儿有推男子动作,表明「不要」,认定有违反意愿,依强制性交罪判刑3年,但因双方已达成调解,谕知缓刑。

不过检方上诉二审,认为全案量刑过轻,没有附带保护管束条件,判决有违误,请求撤销改判。

台中高分院审理后认为,被害女童有证称,此案是因她对性好奇而引起,虽然女童有证称在父亲犯行时,有对父亲说「不要」,但涉案男子听到后,就已停止,认为一审认定男子有违反女童意愿,有所误会,加上一审也没有附带保护管束条件,适用法律有违误,因此撤销改判。

二审认定男子构成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判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附保护管束,另接受3场次法治教育,禁止对被害女童实施家暴、骚扰或其他非必要联络行为,可上诉。

台中市一名男子涉嫌多次性侵读国小的女儿,台中高分院判他缓刑。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