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没钱吃饭 17岁少女「爱男友」3度卖淫赚生活费

▲因需要生活费,小女友甘愿下海卖淫。(图/意图记者李佳蓉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一名张姓男子与一名17岁少女交往,两人在新北市租屋同居,但因为陷入经济困难,手边急需要生活费,张男竟亲自在网路聊天室通讯软体LINE「安排」时间地点,以每次3千元价格三度让小女友从事性交易,去年7月间警方查获。法官认为,被告因生活困顿而媒介性交易,少女也因感情而同意,犯罪诱因较为特殊,且被告已与少女及其父亲和解,因此依违反儿少性剥削防治条例判2年徒刑,缓刑4年。

判决指出,张男因为生活陷入困顿,急需要生活费,竟让17岁女友从事性交易,且自己还透过网路聊天室、LINE等方式,安排时间、地点、金额,去年6月27日、29日、30日共获取台币9千元,不过同年7月间警方透过LINE将少女约到超商前将其逮捕。少女落网后供称,因为爱男友才会同意,且那些钱都是由她保管,会用来一起吃饭。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少女交往同居,因生活陷入困顿,为了赚取生活费才去媒介性交易,而少女也因为对被告有相当的感情而同意,犯罪诱因较为特殊,另外被告也已与少女及其父亲和解,且获得对方原谅,被告既勇于承担、认错悔过,具反省改正向上之心,因此依意图营利而媒介少女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判处张男2年有期徒刑,得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