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蛙男」水下袭胸 辩游狗爬式仍GG

彰化县1名陈姓男子遭控利用游泳时在水下女子咸猪手被判刑。照片内容当事人。(钟武达摄)

彰化县1名陈姓男子遭控利用游泳时在水下对女子伸咸猪手被判刑。照片内容非当事人。(钟武达摄)

猪手、狗手、蛙手都一样!陈姓男子遭控利用游泳时在水下向同水道交会的女子伸咸猪手袭胸,尽管辩称惯用蛙式的他当天是采狗爬式 ,手是往下划动,没有碰触到对方,但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后11日仍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判处5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罚金或易服劳役,并科罚金8万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这起袭胸事件发生去年8月间陈男是在彰南1处泳池的第3水道以蛙式游泳,见同水道的1名女子手持浮板踢水自对向游来,竟就在交会时,乘女子不及抗拒之际,涉嫌在水面下伸手触摸其胸部。女子事后觉得不舒服报案警方调阅监视录影画面车牌号码后将陈男通知到案,依法函送侦办。

陈男在审理时否认犯行,辩称他习惯是采蛙式游泳,但当天是以狗爬式,狗爬式的动作跟蛙式很像,但手是向下划动,并没有碰触到交会经过的女子。陈男的律师也辩称,证人并未目睹事发经过,而游泳池的监视录影画面也没有显示被告与告诉人之间有任何身体碰触行为。

法院根据女子的证词同时勘验泳池监视录影画面,而且还分析狗爬式及蛙式泳姿可能性,认为不论被告采取的是狗爬式或蛙式,都不可能导致「误触」告诉人胸部的结果,为此,被告应该是趁告诉人错身而过时在水面下手往右伸出后向前袭扫女子的胸部。

法院审酌陈男否认犯行,直接拒绝调解,告诉人则因本案不得不到院证述,无异是被迫重复回忆被害经过,所造成的损害不容忽视等情,判处上述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