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教学课程每年争议逾200件 「假分期真借贷」争议最多

审议通过的网际网路教学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明定契约应载明优惠总价,并以优惠总价为本服务计费基准,避免企业经营者提供消费者以「优惠价格」购买主服务课程,退费又以「原价」计算已使用课程比例,明定契约授权使用费为双方约定优惠价格,保障消费者退费权益。

针对「假分期真借贷」频传,甚至还有网路平台倒闭,消费者却需持续付贷款的情况发生。因此契约赋予消费者贷款偿还抗辩机制,如付款方式如为企业经营者居间介绍签订消费借贷契约,企业经营者无法提供服务时,消费者可检附文件申请止付贷款余额;双方如终止或解除本契约,消费借贷契约亦同时终止或解除;企业经营者不得将其与消费者签订消费借贷契约(价金请求权)让与第三人。

契约中指出,服务品质有瑕疵,消费者得请求赔偿;瑕疵情节重大达三次以上且未修复更正,消费者得请求终止契约退费,并加计违约金;企业经营者应负担履约保证责任:授权使用费预付期间逾一年且预付金额超过新台币5万元者,就超过金额部分,企业经营者应提供信托、金融机构、同业互保或公会联保等履约保证。

针对争议较多的退费规定,契约中明定消费者得随时通知终止契约;退费方式得约定按已提供服务比例结算,或按定期定额(阶梯式退费)方式退费返还;明定不得记载预付费用购买点数或堂数使用期限,及企业经营者不得以自动续约扣款方式延长契约。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表示,许多民众可能试听完后忘记取消就遭自动扣款,未来这样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消保处提醒,消费者签约前可先试听或试阅,考量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并应审阅契约内容及退费条款,与「网际网路教学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有无未合,如有未合,可请求业者修改或拒绝签约,以维护自身权益。

消保处亦呼吁提供网际网路教学服务业者,所提供服务契约内容应符合「网际网路教学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倘契约内容与前开规定未合,经令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主管机关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处罚。

至于部分网路课程公司未在国内设置联络方式,陈星宏表示,未来主管机关宣导时应请消费者注意有无联系管道或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以免消费者欲解约时求偿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