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负担病老母相关费用 女儿求免养获胜理由曝
无力负担病老母的相关费用,女儿诉请免除扶养义务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指控母亲欢欢(均化名),在她出生后就未照顾、扶养,从小是由祖母、叔叔等人照顾,祖母过世后,由叔叔、婶婶养到成年。直至她约29岁时,才与母亲有联系。不料,今(2024)年母亲因病反复进出医院,还需支付看护费用,医院打电话要她负担费用,但她无力负担,因此声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法官认,小萱与欢欢为母女关系,欢欢是小萱的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小萱依法对欢欢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而且依据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欢欢在2023年全无所得收入,堪认已达不能维持生活之程度,欢欢有受小萱扶养之需要。
法官考量,小萱主张欢欢对她未尽扶养义务等情事,欢欢对此并不争执。双方先前经法院调解,同意由法官裁定,免除小萱的扶养义务。考量小萱从事作业员工作,月收入仅2.7万元,已婚育有1名子女,且需负担家计,小萱确实并无余力,可以支付欢欢生活所需相关费用。
法官审酌,欢欢当年无正当理由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其情节已达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免除对于欢欢之扶养义务,核与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之规定相符,为有理由,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