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攤折費用 有眉角
无形资产可依规定摊折费用,在申报营所税时列报。 联合报系资料照
无形资产可依规定摊折费用,在申报营所税时列报。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较常见的无形资产像是专利权,列报时必须依法登记,并提出出价取得证明,才能适用计提摊折费用规定。
举例来说,甲公司因营业所需购入专利权,办理2018年营所税结算申报时,列报专利权摊折费用200万元。国税局稽查发现,甲公司未取得专利权专责机关核发的证明文件,同时也未提供该专利权是由出价取得的相关证明,导致不符专利权摊折费用规定,遭国税局剔除摊折费用200万元,补税40万元。
列报无形资产相关规定
不只是专利权,依《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营业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各种特许权等无形资产,都限以出价取得者为资产。同时,参考财政部过去函释,专利权应以依照专利法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者,才能提列摊折数额。
国税局表示,专利权是由法律所赋予并保障之权利,若营利事业取得未经登记的专利权,或未提供专利权是由出价取得的证明,因缺乏法定可享有年数,无法计算摊提标准,也就无法适用所得税法第60条计提摊折费用规定。
另外所得税法第60条也提到「无形资产估价」相关规定,包括营业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各种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估价,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摊折额后的价额为准。
摊折额以其成本照摊折年数按年平均计算,营业权以十年为计算摊折标准;著作权则以15年为计算摊折标准;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等,可依其取得后法定享有年数来计算。但在取得后,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规定年数摊折时,可提出理由,申请稽征机关核准更正。
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各项耗竭及摊折费用,应注意符合税法相关规定,以免有剔除费用及补税情形,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过往案例,相较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衍生的争议案件,通常征纳双方见解差异较大,所牵涉补税金额也更为庞大,企业要特别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