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的女生和情敌太好 成大男吃飞醋一拳打到颧骨骨折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阿金化名,下同)在台南就读成功大学期间,不满同学阿匀和自己喜欢的女生交好,一气之下竟徒手重击对方眼睛,一拳就将右侧颧骨打到骨折。阿匀事后提告却因为超过6个月的告诉期间被判为公诉不受理,他提起上诉,但今年4月还是被台南高分院法官驳回。

▲阿金徒手痛打情敌阿匀。(示意图/CFP,与本文当事人无关,下同)

起诉书中指出,阿金明知攻击眼睛有可能造成毁败或视力减损的危险,却因为不满喜欢的女生跟阿匀交好,于是在2001年5月25日下午3点10分前往会计系馆的教室堵人,一见到对方就先将眼镜取下放到一边,接着握紧拳头重击眼睛;遭打伤的阿匀送医检查确认为右侧颧骨骨折合并眼眶底部缺损,经过两次手术才保住视力,愤而提告。

对此,阿金坦承是出于教训意思施暴,但否认有故意瞄准眼睛。当时目击打架过程的其他同学则出庭证称,「阿金是往阿匀的脸打下去,就眼眶周围,不然为什么要特地拿掉眼镜再打?也可以打肚子啊,当然他本身是什么用意我也没办法判断,这只是我主观上的感觉。」

▲阿匀挨打后一共经历两次手术救治。

阿匀则强调,事情发生得太过突然,他根本来不及防护,「我一抬头就看到他(阿金)的拳头出现在我眼前,直觉反应是往左边偏,接着就听到脑门轰的一声。他完全不管会不会毁掉我的眼睛,根本是以全身力量重击,下手时又很冷静,分明是看准之后再打。」

不过,由于这起事件属于伤害罪,是告诉乃论,阿匀直到2015年2月才提告,显然已经超过《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的6个月告诉期间,被法官判为公诉不受理,他不满提起上诉。台南高分院法官本月初进行更二审,同样认为阿匀没有在知道犯人的6个月内提告等同放弃,因此驳回他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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