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试用期间遭单位领导猥亵 领导被行拘小伙遭解聘

27岁的徐州小伙李明,在1个多月前入职了一家工程公司原本他以为自己将开启一段新的职场生活,然而,因5月9日晚的那次遭遇,他平静的生活被彻底打乱了。李明称,5月9日晚陪公司上级杜某某参加完聚餐后,在其家中遭遇了上级的数次“猥亵”。徐州公安局鼓楼分局随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杜某某猥亵的违法行为成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身心俱疲的李明,原本寄希望于公司能够施以援手,没想到在5月31日,其所在的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晟亚公司)一纸“终止试用期”文书,将李明解聘。晟亚公司称解聘李明,因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与李杜之间的纠纷无关。目前,公司仍在调查“猥亵”事件,在此期间,杜某某正常在岗。

涉事双方所在的公司

小伙称遭男性上级猥亵

对方否认称“可能有身体接触”

今年4月19日,李明通过招聘,获得了江苏晟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助理一职,试用期为2个月。李明的大学专业是工程管理,入职前有多年相关公司从业经历。入职后,李明一直希望发挥自己的专业经验优势,能够到一线跑业务。很快,晟亚公司人事部门作出调整,将李明安排到公司工程部锻炼,该部门负责人就是杜某某。李明告诉记者,“猥亵事件”发生在5月9日晚上。当天下午,他到下属公司开展业务,晚上聚餐时杜某某也接到邀请参加,席间多人均饮了酒。散席后,李明骑电动车将杜某某送到小区。李明称杜某某以“刚刚搬完家,参观一下新家”为由,邀请其到家里坐坐。在客厅沙发上,李明称他先后三次被杜某某扑倒,期间他的面部、胸部腹部、背部等处均遭遇了强吻等方式侵犯,因其剧烈反抗,才迫使杜某某放弃进一步的侵犯。李明告诉记者,他在此后假装打通了朋友电话,以相约聚餐为由才得以脱身,出了单元门后,他找准时机躲进了一处茂密绿化带,一直趴到了凌晨1点左右。凌晨2时许,李明来到了徐州公安局九里派出所报案。民警随后出警,在其家中将杜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对于李明的说法,杜某某的朋友张先生9日回应记者称,5月9日晚并没有发生“猥亵事件”。张先生表示,杜某某当晚喝了不少酒,被李明送回家后又喝了一些啤酒,导致其神志意识不清。李明在杜某某家中待了约半小时后,两人一起下楼,随后李明就自行离开了。对于派出所之后作出的以“猥亵”为由的行政处罚,张先生表示杜某某“可能因为醉酒原因,产生了身体上的接触,但绝对不是猥亵”。目前,杜某某准备向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因“猥亵”被警方行拘

小伙因“无法胜任”被公司解聘

徐州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书显示,“5月9日23时许,在徐州某小区(记者隐去)杜某某家中,杜某某酒后为寻求刺激,抓着李明的双手亲了李明的嘴部、胸部及后背,摸了李明的大腿,致使李明手腕、左肩有红色印记。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被害人陈述、书证、检查笔录、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杜某某猥亵的违法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某某行政拘留七日。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17日止。”李明告诉记者,事发后,公司安排他休息一天。在家中,发现自己的肩部、腹部多处瘀伤,胸部、后背有疼痛感,自己的左乳头处有外伤。事发后10多天里,李明称自己不敢回家,只能借宿到朋友家中,每晚都难以入睡,经常被噩梦惊醒。期间,他曾到徐医附院心理医生就诊。至今,李明都未将自己的遭遇告诉家人及在外地工作的女友。事发后,公司负责人曾承诺会调查此事,他的岗位调回了董事长助理。5月20日前后,李明意外得知,杜某某行政拘留期满后,已经到了公司正常上班。5月31日,李明接到了晟亚公司人事部门通知,因“无法胜任”现有岗位,他的两个月试用期终止,予以解聘。李明还询问了杜某某的情况,得知其已在公司正常上班。“我是一名受害者,公司承诺还我的公道,难道就是把我解聘,而让施害者毫无影响的正常上班?”李明表示,下一步他将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法胜任”是劳动纠纷难点

男性被“猥亵”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针对此事,记者来到了江苏晟亚工程有限公司采访。该公司人事部刘姓负责人表示,她对李明和杜某某事件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对李明作出解聘的处理意见,是因为“公司认为李明不能胜任现有岗位的工作要求”,不过,该负责人承认,李明在试用期内“未发现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也未出现任何达不到公司考核任务指标的情况”。对于杜某某的情况,刘姓负责人表示,公司目前仍在调查中,在调查结果出来前,不会对其作出处理,杜某某目前是正常在岗状态。至于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书,只能作为公司调查依据之一,而不能以此作为公司的处理处罚依据。对于李明的遭遇,记者采访了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张雷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规定简单,但是“不能胜任工作”却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难点所在。基于我国法律,未对不能胜任工作及其认定标准进行明确且细化的规定,为裁审机构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张雷表示,用人单位判定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应以事先经合法程序制定,且公示给劳动者的评价标准加以评判,且该评判标准应当是一个全面、客观的评判标准,在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需要经过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具体任职条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照评价标准得出考核结果,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对于“猥亵事件”,张雷表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这样就将男性也包括进来,一旦男性遭到猥亵,对作案人的惩处也就有了法律依据。

传统观念影响,受侵害男性一般不愿把自己脆弱的一面暴露人前,加之恐惧、羞耻等原因,一些受侵害男性只会选择把灰暗的经历埋在心底,而不愿承认是受害者,还有一个时期法律上的空白,也使得男性受害者缺乏有力的武器。嫌疑人在猥亵他人时,在动机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如果在实际上造成了被害人轻伤或重伤的后果时,也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维权时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单独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