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不甘分手誣指遭性侵 法官判囚4個月

吴姓女子与黄姓人夫在桃市龟山区租屋同居,2021年农历春节后遭房东发现黄男金屋藏娇拒租,且2人疑感情生变,吴女竟于当年3月初于9天内二度报警提告黄涉嫌性侵,案经桃园地检不起诉、地院判无罪后,黄反控诬告,桃园地院进行简易判决,将吴女依犯2次诬告罪判应执行徒刑4月,不得易科罚金也不予缓刑,本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新北市42岁吴女与黄姓商人搞外遇,在桃市龟山区共筑爱巢,2021年农历春节过后,黄男较少回到同居处,吴女连环call找人未果,先于同年3月1日晚间8点49分到桃园市龟山警分局侦查队报案,指控遭黄男于2月16日晚间性侵,同年月9日凌晨2点44分至龟山警分局大林派出所,补述案情时,又捏造2月28日中午遭性侵一事,提告妨害性自主并附带民事赔偿。

经调查后,就2月16日性侵部分,经桃园地检署不起诉处分,复经高等检察署检察长驳回再议而确定;就2月28日性侵事实部分,经桃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侵诉字第15号判决无罪。

法官审酌,被告吴女无端诬指黄男涉有2 次妨害性自主罪嫌,造成黄可能遭受刑事追诉风险,不仅需花费时间、劳力及精神应付侦审程序,心理更承受极大压力,并使国家侦查及审判机关进行无益调查、侦查、审理程序,妨害国家司法权行使正确性,无端浪费司法资源,衡酌被告吴女犯罪动机手段、犯后终能坦承犯行的犯后态度,及因与黄男和解失败等情状,量处主文之刑,并定应执行刑。

法官也说明,考量被告吴女2 次诬告黄男妨害性自主案件,造成黄受有受刑事追诉,损害非轻,且亦未能与黄男达成调解,取得谅解,因此法院认为此案仍有执行刑罚的必要,不宜宣告缓刑。

新北吴女不甘分手,诬指遭黄男性侵2次,桃园地院进行简易判决,将吴依2次诬告罪判处应执行徒刑4月,本案可上诉。记者陈恩惠/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