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传讯「想穴穴吗」 正宫提告遭批违法…二审逆转

原告小美(化名)指控丈夫阿德(化名)与晓萱(化名)有不正当暧昧关系,并提出LINE对话记录等多项证据。(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台南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原告小美(化名)指控丈夫阿德(化名)与晓萱(化名)有不正当暧昧关系,并提出LINE对话记录等多项证据,向两人求偿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不过,一审法庭审理后认为相关证据不足,且「配偶权」概念已失法律效力因此驳回,小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阿德与晓萱应连带给付小美30万元。全案定谳。

小美主张,她与阿德于民国1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然而,她于产后无意间发现阿德手机内与晓萱的多则暧昧对话,「来啊出来啊」、「怕你晕船」、「你没开包喔」、「你看这个」、「打炮」、「抱歉太骚了」、「有很想直接后面冲撞我吗」及其私密照予阿德,并对阿德称「想回味被我吃鸡鸡吗」、「在那边抽蓄〜」,晓萱询问「想穴穴了吗」、「想要了吗」等语,包括私密照片等。

小美指出,晓萱明知阿德已婚,却仍多次以LINE传送私密照片,甚至以「老公」称呼阿德,双方互传露骨情话。小美认为,这些行为已超越正常社交分际,侵害其作为配偶的权益,并使她精神受创,甚至罹患适应障碍症。小美因此请求两名被告连带赔偿100万元。

对此,阿德及晓萱在应诉过程中全面否认指控。阿德表示,小美提供的LINE对话记录无法证明对话者身份确为自己,且质疑小美是否以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取得这些记录。晓萱则进一步指出,现行法律已不再强调婚姻中配偶的忠诚义务,且「配偶权」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并无明确支援。

法院经审理后指出,小美提交的LINE截图虽然具有一定说服力,但无法确认其合法性及真实性。此外,依据大法官释字第791号解释,刑法通奸罪已失效,现行法律不再强调配偶的忠诚义务,转而尊重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自主性与平等性。

一审法院认为,小美所主张的「配偶权」并非现行法所保障之具体权利,无法作为求偿依据。即便被告双方的对话存在一定暧昧性,也不足以构成侵害配偶的法律责任。因此,判决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及假执行声请。小美因此体起上诉。

二审法官审理后认为,小美虽属违法取证,但因夫妻间隐私期待相对较低,且小美取证方式未涉及暴力或公序良俗之重大违反;若未即时保全该证据,可能造成上诉人举证困难,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基于配偶间忠诚义务的特殊性,该违法取证行为具有一定正当性,因此截图可限缩于本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最终认定晓萱明知阿德已婚,仍以超越正常男女交往之方式进行互动,侵害婚姻的圆满与安全。审酌双方身分、经济状况及侵害情节等因素,认为30万元之精神慰抚金为适当金额,超出部分不予准许。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