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前議員陳科名收20萬替業者「喬」違建廠房 最終判關7年半定讞

新北市前议员陈科名7年前收受许姓业者20万元贿款,向拆除大队施压缓拆违建厂房,一、二审依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判刑7年6月,褫夺公权3年,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而定谳,并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

陈科名曾是新庄区四连霸议员,他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担任新北市议会第三审查委员会召集人,对于新北市府工务局、水利局、城乡发展局等单位预算、议案,有质询、审议、监督的职权。

许姓业者的无门牌厂房被违章建筑拆除大队认定为优先拆除的施工中或新建造违建而列管,通知限期自行拆除,许向陈科名陈情,陈科名2017年5月向许要求20万元贿款并收受后,赴拆除大队开协调会,关切许的违章铁皮屋,拆除大队同意以「拆新留旧」处理。

陈科名事后指示服务处秘书代表到现场会勘,并关切拆除时间、范围与结案范围,让许迟至同年9月22日才自行拆除新建违建,拆除大队也将既有违建部分依法改列为一般性案件的法定空地违建,而暂不予拆除。

陈科名否认犯行,一审认为陈科名在侦查时已承认有受许当面请托,与秘书证词相符,却在审理阶段否认,另法院发现许曾在拆除大队暂缓拆除、又寄拆除通知给他后,致电友人抱怨「担忧陈科名再度向我索贿」,被调查局监听录下,且该笔资料还被许的妻子记录在帐本上,认定陈科名确实有收20万元,依法判刑7年6月,褫夺公权3年。

案件上诉,二审认为陈科名虽否认犯行,但他侦查中坦承收钱,与证人说法勾稽后,认定陈科名确实有收贿,犯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受 贿赂罪,维持一审判决,案件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判决认事用法没有违误,量刑妥适,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新北市前议员陈科名。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