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报到得缴良民证、信用报告? 雇主「要求太超过」恐违法

▲有雇主要求所有新报到的员工,都须提供良民证,甚或会计、人事总机人员都要,还订出「未提供就解约!」北市劳动局长陈信瑜指出,此显然于法无据,不得逾越法令、需索无度。(图/台北市劳动局提供)

记者袁茵/台北报导

部分劳工于新公司报到时,公司人资通常会要求新人签署报到文件跟缴交相关资料,但若订工作规则,要求所有新报到的员工,都须提供「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良民证)」,甚至会计、人事或总机人员都要,未提供就得解约。针对此事,北市劳动局长陈信瑜指出,此显然于法无据,不得逾越法令、需索无度。

一直有许多民众打电话询问,雇主要求员工必须提供相关文件是否法有据?陈信瑜1日表示,许多公司会在工作规则中,订定员工除须提供基本资料外,最常见的就是「良民证」、「个人信用报告」、「前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书」、「退伍令」等,但却出现「如未提供,视同解除双方劳动契约」等规定

陈信瑜表示,这些要求员工提供的资料,除非和工作相关,或是法律中有明订,不然雇主要求员工提供的资料,应尊重员工的意愿,不可逾越法令规定。例如要求保全人员提供良民证是合法的,但若要求所有新报到的员工都须提供良民证,包括会计、人事或总机,则于法无据。

陈信瑜说,雇主订定工作规则时,应以一般性且全体员工适用的内容为主,若是与工作相关的资格证明书、文件或良民证,建议可订于双方的劳动契约中。

而北市劳动局劳资关系科长陈明铃指出,有些雇主会要求员工提供「良民证」、「个人信用报告」,甚至是户口名簿等资料,但这都跟公司工作没有直接关系,较属于个人隐私,不认为雇主可以有此要求;除非是一些特别行业,例如保全或驾驶等,在交通法里面有规定要提供相关资料。

陈明铃提到,会要求雇主将这些要求从工作规则中删除,不可以订进去,但若劳工面试时仍有雇主为此理由而不雇用,恐怕会违反《就业服务法》,至于违反细项则要看是哪一方面的歧视。

「劳动局会严格把关审查!」陈信瑜呼吁,按《劳动基准法》第70条规定,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应依他的事业性质,针对工时、休息、休假、工资津贴奖金纪律考勤、请假、奖惩及升迁、受雇及解雇、资遣、离职及退休、灾害伤病补偿及抚恤、福利措施等相关事项,订立工作规则,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公开揭示,「工作规则订定的内容,以不逾越法令规定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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