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中小企聯合漲價 別觸法
从去年末开始出现多件中小企业、甚至是摊商出现违反联合行为的案件,公平会针对这些案件仅提出警示、并未祭出罚锾,但仍提醒中小企业若遇上经营困难导致需要联合调涨价格时,别忘了应依循公平法相关规定,向公平会申请联合定价行为许可。
中小企业过去常因不熟悉公平交易相关法令而误踩红线,遭公平会纠举后,这些企业或团体在调查期间,因配合调查、对于参与的联合行为诚实陈述,再加上立即停止涉案联合行为,来免除处罚。
多年来,纵使部分中小企业逐渐开始了解公平法,但仍然有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不是在同个产业、甚至以为只要不卖同样的东西,就不会构成联合行为,但这是错误观念。
公平法第14条第1项规定,所称联合行为,指具竞争关系之「同一产销阶段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或其他相互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而足以影响生产、商品交易或服务供需之市场功能者。也就是说,不仅限卖一样东西或相同产业。
公平会去年11月初针对新竹城隍庙埕内17家摊商联合全面涨价5元的行为,认定已违反公平交易法,但其中有两个有趣的地方。第一,公平会以「管委会不是依法设立的团体、观光美食市集类型之摊商营业规模小且经营不易、并已撤除公告等因素」为考量,没有祭出罚锾。第二,公平会常会界定地理市场,这一案从处分书可在以「新竹都城隍庙方圆 500 公尺内范围」作为地理市场的理由,有趣地以新竹都城隍庙为中心十分钟等时线所划定的地理范围抓出500公尺范围。
公平会去年下半年针对联合行为不罚案例还包括10月的台中市锁匙装修职业工会订定开锁及配锁参考价目表给会员的行为、12月台北市钢琴调音业职业工会订定钢琴调音及维修收费标准、以及高雄市锁匠业职业工会订定开锁及配锁参考价目表。公平会皆考量到工会组织特性、会员人数及其事业规模、参考价目表版本不一、未积极促使所属会员遵行参考价目表收费,以及嗣后通知会员停止使用参考价目表等情,故决议予以警示。
中小企业若因经营困难导致需要进行联合调涨价格时,请记得「公平会对于中小企业申请联合定价案件之处理原则」,也就是可以依循公平法第15条第1项但书规定,向公平会申请联合定价行为的许可。此外,如果事业希望在与同业展开合作之前,也可以事先了解公平会的想法或态度,建议向公平会提出询问,有助进一步厘清有无违反公平法联合行为的规定。
(拓威法律事务所合署律师萧富庭口述,记者邱琮皓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