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通過「電子簽章法」草案 憑證機構簽發數位簽章同親簽

行政院今日召开院会。记者余弦妙/摄影

电子签章法多年未修,行政院院会今拍板通过「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明定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功能上等同实体文件及签章,以确认电子签章的法律效益。

为增进我国电子签章普及运用,数位部提出「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明定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功能上等同实体文件及签章,以确认电子签章的法律效益。行政院今举行院会,并于院会中拍板通过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行政院长陈建仁表示,期盼透过本次修法,能促进台湾在数位经济、电子化政府、电子交易、数位金融及电子商务等领域更蓬勃发展。

数位部表示,本次修法包括六大重点,将有助于社会大众依应用需求,选用不同法律效力强度的电子签章,增进电子签章普及运用,让电子签章充分发挥提升效率、减少成本、确保交易安全及减少环境负担等优势,

数位部指出,修法重点包括,明定数位签章为电子签章的一种类型,使电子签章与数位签章关系明确化;明定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不得仅因其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除相对人已同意采用电子形式外,应于采用电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方式给予相对人反对的机会。

此外,草案也明定经政府许可具备凭证机构所签发凭证的数位签章具有「推定」为亲自签名或盖章的效力;删除现行条文中「行政机关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适用」部分,行政机关欲排除使用「电子签章法」,应以「法律」排除,并给予过渡期间;外国凭证机构的许可原则增列「技术对接合作」。

数位部次长李怀仁指出,数位部处理的是技术面,采用电子签章技术后,能验证签署人的身份,至于跨境或数位平台是否采用,目前法律并未强制授权,或要求这些行业一定要采取电子签章,而是采用「相对人」的概念,如保险公司采用电子保单时要先询问投保人意愿,若投保人仍希望使用纸本文件,保险公司就必须尊重,反之亦然。

李怀仁指出,电子签章是种技术,不只个人可用,法人亦然,无论是公司行号、商业行为都可适用,此次修法还有含括技术对接,国外凭证机构经过数位部许可,国内外企业即可使用电子签章签订契约。

李怀仁解释,电子签章和数位签章的强度和效力不同,数位签章效力较高,在法制效果上会推定为本人亲签,主因是数位签章运用演算法和加密技术,签署时必须透过加密私钥,且私钥是透过政府审定许可机构所发出,类似像户政事务所发的印鉴证明,代表这是政府看过的印鉴证明,公信力就在这边。他说,数位部会去审查凭证机构,只要经过审查、达到一定安全等级才能被称作数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