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遏止聚众斗殴被质疑影响集游权益 苏贞昌:是大错误!
行政院院会14日拍板,拟修订刑法来管制聚众斗殴事件,但也被人权团体质疑,会影响集会游行的权益问题。对此,行政院长苏贞昌在会中强调,这是大错误;而法务部长蔡清祥也说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3人以上在公众场所聚集,且前提是要有意图强暴胁迫,才会构成犯罪要件,「如果是集会游行,没有意图强暴胁迫,不会涉及这项规定。」
行政院院会通过修正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条与第150条,明定3人以上为「聚众」,并增订携带凶器聚众斗殴,刑责可加重至1/2,同时大幅提高罚金,从300元提高到10万元;另外,也把「公然聚众」认定标准聚焦于「斗殴」,期望外界不要误解为也扩及集会游行,因此暂不修正「社会秩序维护法」。
不过,外界多有质疑认为,此举会影响集会游行的相关权益问题,行政院发言人Kolas Yotaka转述苏贞昌在院会里的裁示,强调他在大学二年级读刑法时,在「刑法原理」序文中写道:「法条有限而世事无穷,以有限之法条,审无穷之人事,势所难能。」认为法条应要与时俱进。
苏贞昌表示,刑在法罪章里,保护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社会法益不同,所以有些人误以为本次修法是要对付集会游行,但这是大错误。他认为,本次修法目的,是对于人们生活深恶痛绝的聚众斗殴提出方法,也是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的有效良方。
苏贞昌指出,草案已明确「公然聚众」定义,并就危险行为加重处罚,就是要让民众知道政府对维护社会治安的决心,并透过修法作为地方基层员警执行勤务时的法制后盾。
法务部长蔡清祥也表示,刑法修正草案中已经明定,3人以上在公众场所聚集,且他再三强调,前提是要「有意图强暴胁迫」,才会构成犯罪要件;而如果是集会游行,没有意图强暴胁迫,是不会涉及这项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