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离肛门10公分难触诊硬说带病投保 业者乖乖理赔直肠癌200万
▲保险公司质疑保户带病投保也得找出就医病历资料才能当证据。(图/达志/示意图)
保户只是因为腹部剧痛送医诊断才知罹患直肠癌第2期,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伤病险的罹癌保险金200万元,却遭质疑带病投保而被拒赔。经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委员审查及询问医师,保户过往确实无此就医资料,且肿瘤距肛门10公分也难指诊摸到,也有数月内快速成长之例,难认保户已知罹癌,判定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
依照《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保险人对是项疾病或分娩,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所谓被保险人已在疾病中者,是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见之征象,在客观上被保险人不能诿为不知之情况;如未有证据资料显示被保险人于投保时,已有明显之症状足使其知悉已罹患疾病者,被保险人尚不得拒绝理赔。
因此,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接到保户申诉《腹痛送医才知直肠癌第2期 遭疑带病投保拒赔罹癌险200万》时,需要厘清该案保险公司拒赔的争议点,在于保户所罹患的直肠癌发生日期与买保险生效日期的差异?保户在投保前就可以知道自己罹患直肠癌,该癌是否已有外表可让患者察觉的征象?
评议委员会审查保户的病历资料及顾问医师意见,认为直肠癌临床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典型的先有瘜肉,约经5年后才长成直肠癌,中间有基因改变而成;另一种为非瘜肉直接产生,生长速度快,无法得知生长多久,大多数个月便会产生。
依照保户的手术报告,其肿瘤大小约5公分、尚未转移至淋巴,肿瘤距离肛门约10公分。
从学理判断,保户罹患直肠癌应有相当时日,也许在投保前肿瘤即已存在,但保户先前确实无其他就诊纪录,其确诊直肠癌是在103年6月,即使早已有症状,因肿瘤位置关系,保户也无法自肛门指诊摸到肿瘤。因此,保户在投保时,应是无法确知本身罹患直肠癌。
也就是说,虽然保户的直肠肿瘤可能已经存在相当时日,但依现有病历资料无法确认是否为短期内长成,且保户在投保时,就直肠癌而言并无外表可见的征象、无明显症状使保户可以知道自己有罹患直肠癌。
因此判定保险公司仍应给付保户重大伤病险中的罹癌保险金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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