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力山大」倒閉前還招客 高院判唐雅君姊妹連帶賠償2.39億
亚力山大健康休闲俱乐部2007年无预警倒闭,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替8564名会员提团体诉讼,向所属亚历山大等公司、创办人唐雅君、胞妹唐心如及银行求偿5.82亿元,台北地方法院判亚历山大、亚爵、君生活公司共应赔偿2.56亿元,唐家姊妹和银行免赔。消基会不服而提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改判唐心如、唐雅君应与3家公司连带赔偿2.39亿元。
消基会主张亚历山大、亚爵及君生活公司皆隶属亚力山大健身俱乐部集团,参加的会员可于于一定期间内享有亚历山大等公司提供的运动设施、课程、服务等权利,唐心如、唐雅君为公司负责人,明知自2007年起财物就恶化,却隐瞒财务困窘的事实,推出宣称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08年1月20日止,消费者单日消费2万元即可抽奖,宣传吸收新会员加入。
唐雅君2007年12月10日宣布亚历山大等公司全面停业,消费者无法再使用服务,唐家姊妹因诈欺而遭判刑确定,消基会认为会员权利受损,亚历山大等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因此依民法、公司法、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负3倍惩罚性赔偿金。
台北地院审理后,判亚历山大等公司应分别给付消基会1亿8602万2367元、5728万9890元、1292万8607元,消基会就败诉部分提起一部上诉,声明唐心如应与亚历山大公司连带给付消基会1亿8602万2367元、唐雅君应与亚爵公司连带给付消基会5292万3414元,而唐雅君应与君生活公司连带给付消基会83万506元。
高院审理后认为亚历山大等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宣布全面停止营业,致缔约的消费者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应赔偿消费者按已缴费用尚未提供服务的比例赔偿损害,因亚历山大等公司也违反消保法「广告应真实」责任,对于2007年11月15日至公司歇业止单日消费满2万元的消费者,依修正前消保法第51条规定,赔偿所受损害3倍计算的惩罚性赔偿金。
高院指消基会2008年4月21日以同一原因事实,追加依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请求,未逾民法2年请求权时效,本件得上诉。
亚力山大前总裁唐雅君。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