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共有产权房新规:承购不低于50% 5年内不得转让

北京上海出台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意见之后,今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指导意见,共有产权住房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应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并且规定,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享受与购买商品房同等的落户入学公共服务

意见中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并要求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原则上应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

意见也对民众最为关心的产权转让问题进行了规定: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转让价格随行就市,参考同时期、同地块、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此外,根据意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房源筹集渠道包括以下6种:政府自行组织新建;通过“限房价、限地价”等方式交由开发商集中新建;通过“竞配建”等由开发商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收购符合要求的一二手房盘活符合要求的公租房经适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棚改安置房等;其他途径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