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杰/居家隔离与居家检疫者有无人权?

杨智杰/云科大科技法律教授

目前从陆港澳地区返国,而接受居家检疫或居家隔离者,已近三万。少数人违反居家检疫通知而自行外出,舆论要求重罚官员甚至说,违规者将改为集中隔离作为处罚。在舆论对于防疫高于一切的呼声下,却忘了人身自由的基本保障

2003年SARS防疫期间,和平医院一名医生认为,命令医院员工返院集中隔离,剥夺其人身自由,相关规定违反法律明确性、比例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声请释宪。

2011年,法官释字690号解释,承认当时《传染防治法》的防疫手段,确实写得不够清楚,但认为在杜绝传染病之传染及蔓延此种重大公益目的下,纵使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明确性的要求也可降低。

此外,是否有隔离或检疫的需要,也不需要由法官决定,可由公卫医疗专家决定。

不过,释字690号解释仍提醒,隔离毕竟限制人身自由,「…建立受隔离者或其亲属不服得及时请求法院救济,暨对前述受强制隔离者予以合理补偿机制,相关机关宜尽速通盘检讨传染病防治法制。」

后卫福部认为,要通盘修法困难度高。疾管署认为,可用《提审法》「建立受隔离者或其亲属不服得及时请求法院救济」;《传染病防治法》修法不了了之。

▲杨智杰教授质疑,如果把强制隔离当成违规者的处罚规定,这样的思维违反大法官释字690号的精神。(图/清华大学提供)

问题的是,疾管署似乎认为,居家隔离与居家检疫,并不是由政府人民直接施加实质强制力之拘束,故应该不适用《提审法》。既然不适用《提审法》,若你觉得不服,能透过哪一种救济管道提起救济?

也许自陆港澳返国的国民,居家自我隔离十天后,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症状,想要离家办点事情。在没有救济管道下,也许有人决定偷偷违法。倘若有即时救济管道,也许这些人可以试着主张,他们确信且愿意证明,自己是健康国民。

《传染病防治法》许多条文都有法律不明确问题,到底违反居家检疫而擅自外出者,是否真的违反第58条「对主管机关施行第一项检疫或措施,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毕竟条文并不是写违反命令,擅自离家的人,严格来说并非拒绝或规避何种政府检疫或措施。

撇开法律明确性问题,柯文市长说要对失联者用电子手铐,于法当然无据;但防疫指挥官陈时中说,违反居家隔离者,送强制隔离到检疫所,违反居家检疫者,第二次失联也会强制隔离,一样于法无据。

强制隔离并不是一种对人民的处罚手段,而应该视该人的感染传染病可能性,来决定强制隔离的必要。

如果把强制隔离当成违规者的处罚规定,这样的思维,同样属于在防疫视同作战下,「把人民当成猪」一样的思维,彻底违反大法官释字690号解释精神。

热门点阅》

►【慕尼黑安全会议】美国为华为5G建设训斥欧洲各国

►【新冠肺炎台湾防疫优于日本有8点因素

►【撤侨包机苦苓/我就是传说中的小明

►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本文获作者授权,转载自联合报,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欢迎投书《云论》让优质文被更多人看见,请点此投稿,或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网保有文字删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