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杰/居家检疫者趴趴走公布姓名 全民猎巫?

杨智杰/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教授

新冠肺炎恐惧弥漫下,陆港澳返台而被通知居家检疫14天者,自行离家趴趴走,若干地方政府公布失联者姓名,希望全民协寻、警察协助抓人。但殊不知,公布姓名、全民协寻、警察逮捕,这些手段都已经严重违法滥权。可惜社会多数竟大声叫好,协助猎巫

染病防治法》中,对于违反居家检疫者,只有规定「可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必要时,并得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之。」并没有提到可以公布姓名、全民协助警察逮捕抓人。

居家检疫者的个资人格保护

或有认为,对于从感染区入境者,政府本来就有很多公权力可以行使,可以援引第58条第4款中的「其他必要措施」,采取公布姓名、警察协寻逮捕、强制隔离等。但实际上,法律解释还是要符合文义体系解释,《传染病防治法》可不是只有这几个条文

《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的第10条明文规定:「政府机关、医事机构、医事人员及其他因业务知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之姓名、病历病史等有关资料者,不得泄漏。」既然写在〈总则〉,表示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不可公布姓名。连确诊者或接触者的姓名都不可以公布,居家检疫者传染的风险更低,怎么随意公布?

同样地,《传染病防治法》第11条也规定:「对于...居家检疫者及其家属之人格、合法权益,应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视。」但是当地方政府公布居家检疫者姓名,要求社会协寻时,其实就是纵容社会大众对这些人进行谩骂、歧视,完全不保护他们的人格法益

或有认为,在《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二、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地方政府可以公布人民姓名。但是,要援引这一条,好歹也须是确诊者或是接触者,才有公布之必要。居家检疫者传染他人之风险本来较低,且该人既然胆敢随意外出,很可能没有染病症状。

除非地方政府能够证明,他们有高度染病风险,公布姓名是「防止重大危害」所「必要」。若地方政府拿不出证明,却叫大家一起猎巫,真的是防疫之「必要」吗?政府如果可以随意凭《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的模糊条款,取代《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的特别规定,那么,《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第11条可以删除,《个人资料保护法》也可以丢掉。

花女应居家检疫却趴趴走,遭台南市政府公布姓名和居住地。(图/台南市政府)

警察和全民一起猎巫?

地方政府公布姓名的目的,是要求全民协寻、警察抓人。有问题的是,整部《传染病防治法》提到可以请警察协助者,只有三个地方,最接近的地方是第45条第1项,对于已经确诊的传染病病患,「传染病病人经主管机关通知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时,应依指示于隔离病房内接受治疗,不得任意离开;如有不服指示情形医疗机构应报请地方主管机关通知警察机关协助处理。」

从体系解释来看,只有确诊者的隔离治疗,有明订隔离治疗不得任意离开,任意离开者应请警察协助处理;相对地,居家隔离或居家检疫者,没有条文说不能任意离开,也没有条文说可以公布姓名、请求全民协寻,然后警察逮捕。

上述讲的这些,并非我吹毛求疵。大法官释字690号解释曾经要求《传染病防治法》通盘检讨,能否公布病患姓名、是否可请警察协助等相关规定,当时都有讨论过。可惜最后因为《提审法》的通过,《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盘检讨全部停摆。既然当时不修法,从现行法的体系解释、文义解释来看,都无法得出地方政府有权做这些事情。

花姓女子居家检疫趴趴走,遭台南市政府公布姓名。(图/记者林悦翻摄)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草案建议

当时没修法,现在还来得急。行政院在面对防疫大作战下的各种乱象与争议,迅速通过《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草案,针对居家隔离与居家检疫者的违规问题,写了几个条文。部分条文某程度是在告诉地方政府不要乱来,但笔者认为,上述乱象在条文中可以处理的更精细。

草案第8条规定:「于防疫期间,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避免疫情扩散,得指示对受隔离者、检疫者或确诊罹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之病人,实施录影、摄影、公布其个人资料或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处置。」这个条文将公布个资的权力交由指挥官,比起由地方政府随意公布姓名,或许好一点。

但是,如何确保指挥官会谨守防疫之必要?建议在该条文的「为避免疫情扩散」后加上「之必要」几字,或许对避免权力滥用能够产生提醒作用。

▲杨智杰指出,如果法律未明文要如何把居家检疫者找回来,当还是有人乱跑时,地方政府无权警民猎巫。(资料照/记者吕佳贤摄)

其次,草案为避免居家检疫者乱跑,一方面按照释字690号解释提供防疫补偿,另方面提高违反者的罚锾规定,棒子萝卜一起下,有助于让居家检疫者乖乖待在家里,这个设计或许有用。但是,如果还是真的有人擅离,这个条文没有处理到的是,到底可不可以全民协寻?要不要赋予警察逮捕的权力?

若真的觉得有必要抓回人,建议模仿《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的写法,应在草案中明订:「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者,不得任意离开指定居住所;如有不服指示情形,医疗机构应报请地方主管机关通知警察机关协助处理。」但在立法理由也要提醒警察,不能随便公布姓名作为协寻方式。

反之,倘若行政院认为提供防疫补偿诱因、并提高违规者罚锾,就已经足够,而没有必要规定如何把人找回来;那么依法论法,当还是有人乱跑时,地方政府无权、也不应该再让警察和全民玩一次猎巫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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