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究竟哪里不好? 3大争议看这里

新北市长朱立伦。(资料照/记者徐政璿摄)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一例一休上路万物齐涨,传出南投县长林明溱盼能「不施行一例一休」,还称愿被纠举、记过,只要不抓去关就好。新北市长朱立伦15日受访时则表示,一例一休实行之后,包括企业政府以及劳工,怎样去做一个合理调整,需要中央尽快的就执行的层面,跟法律的层面订出统一标准;新北劳工局也指出,一例一休上路后,共有3大执行问题争议

劳工局指出,首先,特别休假以历年制(1/1-12/31)为切分时点行政函释并未废止,如于特别休假日出勤亦得以加班补休替代实际上即已形成递延休假之情形,惟劳动部希望特别休假不得递延,依实际情现况难以执行,且劳基法第38条第4项规定所称年度终结,是否可限缩解释为劳工到职日起算6各月或1年期满即告终结,不无疑义

第二,劳基法第24条第3项规定,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时间采无条件进入(即以4、8、12小时采计),目的为提高休息日出勤成本,惟延长工时上限每月46小时,如仍采无条件进入方式认列工时,与工时上限之立法目的意旨不符,亦限缩事业单位人力安排。

最后,劳基法第23条明订应于工资清册载明,「工资各项目计算明细」,欲载明至何种程度,是否应将各劳工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班时数等皆列出,尚无施行细则或函释可供参办。

新北市府发言人张其强表示,希望劳动部,就目前执行后,各界衍生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在执行上所遭遇的争议,尽快就施行细则,解释令,做成一致的公布,解决一例一休所生的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