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拟纳管致癌物PFAS 环团批落后美国标准、吁源头管制

环境部于已预告修正「饮用水水质标准第三条之一草案」,首度纳管致癌物质PFAS。(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环境部于已预告修正「饮用水水质标准第三条之一草案」,首度纳管致癌物质PFAS,2027年7月1日起, 将加强抽验并对水质不符合PFAS标准者,直接裁处6万至60万元罚款,对此草案,环团肯定环境部愿意开始管制饮用水中的PFAS污染浓度,保障民众健康;但草案中的限值并无法有效保障民众健康,而且也不能光从末端去处理两种PFAS物质的污染,更应从源头管制所有PFAS的使用与排放。

看守台湾协会、监督施政联盟、争好气联盟、台湾水资源保育联盟、主妇联盟环境保护基金会等环团指出,美国对于饮用水中PFOA及PFAS健康建议值,已下修至2022年版的0.004 ppt(PFOA)及0.02 ppt(PFOS),并于2024年四月公布具有法律效力的五种PFAS限值,其中PFOA与PFOS的限值各为4 ppt;而PFNA、PFHxS及HFPO-DA各为10 ppt,但环境部草案却仍相当宽松。

环团提及,据环境部委托调查计划,2021年受托团队针对国内40座净水厂清水中的全氟化物(PFOA、PFOS、PFHxS)进行50次抽验,其中PFOA有有44%超过美国标准,PFOS已有10%超标;超标日本标准仅有4个,表示若订定PFOA+PFOS合并计算最大限值50ppt、PFOS+PFHxS合并计算最大限值70 ppt,对于净水场影响有限。

环团指出,化学署目前已经公告列管151种PFAS,而饮用水水质标准却只管两种,落差相当大,何时才能跟上化学署公告列管的脚步?何况PFAS在环境中可能会演变成其他种同样有害的PFAS,因此即使把所有公告列管的PFAS都纳入饮用水标准管制,还是会有所疏漏,检测成本也相当高昂。

环团呼吁,如果只针对饮用水订定PFAS限值而未要求污染者负担净水厂因此所生成本,无论是净水厂自行吸收成本或将成本转嫁给民众,都无法符合污染者付费的法理。建议应向PFAS生产者及使用者课征水污费或化学物质运作费,以此全额补贴自来水公司因此增加净水费用,更应从源头管制P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