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里的火灾」 政府管制的界线

作者郑宗义服务业

八仙尘爆悲剧之后,许多舆论要求政府加强管制,但真的要让政府的管制无限扩充吗?

八仙尘爆惨案主因活动主办业者吕忠吉罔顾公安。但场地八仙乐园未取得主管机关交通部观光局同意,就迳自违法分租游乐业设施给他人,而且举办与营业项目不符的活动,未尽场地善良管理责任,也是原因之一。

于是很多舆论声音要求政府负起责任,要大型活动事先提出公安计划审查;对于没有提出申请的活动,即使没有人检举,也要主动出击去抓去罚;还要政府落实紧急救难演练,要求演练内容能涵盖每一种紧急状态。

只是,紧急避难演练,是针对场所公众出入场所可能发生的紧急状况去模拟演练。但全世界有哪个户外水上乐园或游泳池,曾经去演练游泳池里发生500人烧伤的火灾?我们会依照10年或50年不同的防洪频率设计防洪建设,但我们真的要为了千百年一遇,甚至从来没发生过的情形,例如彗星剑湖山外星人进攻高雄港,把有限的资源用在这些演练上?

另外,在私人场地,政府可以随意进去查活动吗?这次八仙是营业场所,还有主管机关交通部观光局,有法律授权可以去稽查。但如果活动是在非公众出入的私人场地,若无污染、犯罪、或灾害正在发生,任何政府机关都是不能随意进入的,这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我们真的要放弃吗?

至于大型活动事先提交公共安全计划给主管机关审查,应该是有必要的。但何谓大型活动?多少人以上需要事先审查?10个人家里撒粉彩色趴需不需要事先审公共安全计划?330大游行几十万人,可以不送公共安全计划事先审查吗?如果需要送,那好不容易变成报备制的集会游行,是不是就又变回审查制?

这么大的灾难大家都想起身贡献己力,但关于制度的修改,还是要严谨以对,不能因为举国同悲情绪,就无限上纲到让守法人望之却步,打垮全部商业活动就业机会;更不能无限上纲到让制度的修改,侵犯了宪法保障的国民基本权利

●本文作者郑宗义,现职服务业。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文章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