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丈夫相机发现舔私处照提告通奸 没有露脸不起诉
▲台北张女在丈夫手机发现艳照,提告通奸却不起诉。(示意图/达志影像/非本文当事人)
台北张姓女子去年3月发现潘姓丈夫相机有艳照,包括一张女性下体特写,以及一张男性舔女性下体的照片,据此认定潘男出轨,提告通奸。但台北地检署认为,照片只是局部特写而无法辨识是谁,于日前不起诉处分。
检方调查,张女现年30多岁,因被潘男家暴而搬离住处分居,在发现艳照后,她调阅住家大楼监视器,发现丈夫经常带着一名20多岁潘姓女同事回家,于是控告通奸,另告潘女侵入住宅。
两名被告到案后否认犯行,强调两人只是朋友,潘女前来只是讨论公事,而艳照中的当事人更不是他们。检方认为2张艳照的确辨识不出身分,更未显示性器交合,无法构成通奸罪证,另侵入住宅部分,因潘女进入张女家也是经过屋主潘男同意,因此也不符构成要件,将全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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