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领旺角」被判3个月 黄之锋获准1万港币「有条件保释」
▲被视为香港社会运动青年精神领袖之一、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图/路透社,下同)
香港学运领袖黄之锋因「占领旺角」运动,被以藐视法庭罪判刑3个月,今(23)日获准以1万元港币(约新台币3.8万元)有条件保释,不过另一名学运领袖黄浩铭的保释申请仍被拒。
据《香港01》报导,上诉庭法官今指出,黄之锋的年龄因素被未被减刑,且他判囚3个月,但上诉排期就有可能超过3个月时间,应该需要时间申请法律援助,因此综合以上因素批准保释申请。不过法官也指出,黄浩铭的定罪并无可争辩的空间,所以拒绝批准申请。
报导指出,黄之锋被准以1万元港币现金保释,且期间不得离开香港,并交出旅游证件,还需要居住在报称地址,并每周到警署报告。
2014年香港爆发「占领中环运动」,黄之锋及岑敖晖等16人阻挠执达主任(代理法庭监督执法的人)和警方在旺角执行清场行动,但当时法庭已下达清场命令。
本案涉16名被告,其中认罪的被告包括黄之锋、岑敖晖、周蕴莹、朱纬囵、张启康、蔡达诚和司徒子朗,以及受审后罪成的朱佩欣、郭阳煜、赵志深、陈宝莹、关兆宏、熊卓伦、冯启禧、麦盈湘和黄浩铭。案中其余4名认罪被告则早前已被判缓刑。
香港高等法院17日就本案宣刑,其中「双黄」黄之锋及黄浩铭分别被判入狱3个月及4个月15天。法官解释,「双黄」在案中扮演重要角色,黄之锋在清场期间不断挑战禁制令的内容,又申请禁制令的律师及有关的代理人,黄之锋的言行激化两派示威者的反应,并引发他们互相以粗言辱骂对方,导致清场的难度大大增加。
黄之锋当时在获知判刑前表示,香港人已经「没有放弃的余地了」、「他们可以禁锢我们的身体,但无法禁锢我们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