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专栏-资遣员工只「预告」没「通报」小心受罚

许多雇主经常会把「资遣预告」跟「资遣通报」混为一谈,甚至只预告员工而没有依法办理通报导致受罚。图/本报资料照片

雇主在资遣员工时,除要依其年资提前预告员工,还得依法办理资遣通报,而许多雇主经常会把「资遣预告」跟「资遣通报」混为一谈,甚至只预告员工而没有依法办理通报导致受罚。

所谓「资遣通报」,其对象是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主要是让政府机关在最短时间内,掌握哪些劳工将面临失业,以便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因此雇主资遣劳工时,应依《就业服务法》(以下简称就服法)第33条第1项规定: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之十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

而所谓「资遣预告」,其对象则是劳工,主要是让劳工在接到资遣预告时,能有一段时间为找下一份工作做准备,因此雇主资遣劳工时,应依《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第16条规定之期间预告劳工。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劳基法第16条未明定劳工工作期间未满三个月之雇主预告期间。也就是说,资遣未满三个月的劳工,是不用预告期的。但基于劳基法与就服法之预告(通报)对象与立法目的不同,因此雇主若依劳基法第11条各款、第13条但书、第20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时,仍须依法办理资遣通报;若未依法通报,主管单位可依就服法第68条规定裁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然而,许多企业在实务操作时,碍于资遣状况无法事先预测,致雇主宁愿给予预告工资,请员工当日离开,并于当日做资遣通报,依据各地主管机关认定严格标准不同,是有可能因涉及违反提前通报义务而被裁罚;又或是有些雇主资遣不适任员工时,因受限于通报义务而选择让该员工继续工作十天以便完成资遣通报。惟为符合资遣通报义务,让不适任的员工继续从事不适任的工作,不仅造成职场危险,亦可能影响工作团队的士气。

为此,也有些公司会与员工协商,以合意离职的方式,避开资遣通报义务,但未必所有员工都会同意。所以,一旦有员工到职,若是有明显不适任状况,尽可能要在十日内进行确认,此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民国94年10月11日劳职业字第0940506194号函释,惟若劳工工作期间未满十日者,则应自员工离职之日起三日内办理资遣通报;而一旦超过十日,为维护劳资双方权益,建议雇主可先预告员工资遣事宜,并适时调整其工作难易度,同时依法于预订离职日之十日前办理资遣通报,如后续员工工作情形已改善或雇主决定继续雇用时,仍得撤销原通报案件,亦较能避免争议,并减少公司劳资负面形象。

总而言之,资遣应是最后手段,若真要办理资遣时,企业主应特别注意各项细节,以免受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