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不等于资遣通报 雇主当心受罚15万

疫情影响,许多企业进行裁员,北市劳动局长陈信瑜提醒,雇主若要「预告」资遣劳工,需依《就业服务法》规定办理「资遣通报」,若未办理资遣通报,将面临3万至15万元罚锾。

陈信瑜表示,劳动局经常接获公司来电询问,员工任职未满3个月是否就不用资遣通报?但事实上,这公司却将《劳动基准法》第16条的「预告期」,与《就服法》第33条的「资遣通报」规定搞混,误以为劳工任职未满3个月就不用通报。

陈信瑜解释,根据《就服法》第33条规定,雇主应于劳工离职前10日,向劳工工作所在地的劳工主管机关(如劳动局)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处)办理资遣通报,以利主管机关掌握事业单位资遣动态,及时提供失业劳工相关就业或职业训练讯息,使劳工尽早重返职场

至于《劳基法》第16条的「预告期间」规定,陈信瑜说,是依劳工年资不同而有不同日数的预告时间,让劳工事先知道要被资遣,以便有时间准备寻职,例如利用「谋职假」找工作;她强调,此两者法令规范目的对象、期日计算皆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劳动局说明,雇主依《劳基法》第11条、13条但书、20条的事由,要资遣劳工时,都一定要在劳工离职日前10日办理资遣通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