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好生活》雇主应核实申报投保薪资 避免受罚
劳保局表示,依规定劳(就)保及职保月投保薪资应按劳工月薪资总额,依「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及「劳工职业灾害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之规定,向劳保局申报及调整。又月薪资总额认定,以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3款规定工资为准。此系强制规定,非得由投保单位 (雇主)或被保险人(劳工)自由增减。
劳保局提醒,「月薪资总额」系指劳工因工作而获得的报酬,包含工资、薪金及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的经常性给与,例如:加班费、职务津贴、业绩奖金、全勤奖金等,均须列入月薪资总额申报投保薪资。
劳保局表指出,被保险人(劳工)薪资,如在当年2月至7月调整时,投保单位(雇主)应于当年8月底前将调整后月投保薪资通知本局;如在当年8月至次年1月调整时,应于次年2月底前通知本局。前开调整,均自通知次月1日生效。月薪资总额如有变动,也可以随时申报调整投保薪资,但最迟应于每年2月底至8月底前申报调整。
劳保局强调,投保单位(雇主)如未依规定核实申报投保薪资,经查明属实,将依规定核处罚锾,另经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规定裁罚者,并将公布投保单位违规事由,劳工因此所受损失,应由投保单位(雇主)负责赔偿。
劳保局也表示,投保薪资之调整生效日为投保薪资调整表邮寄本局或专人送达本局次月1日起生效,非自被保险人实际月薪资总额变动月分起生效,投保单位于代扣员工应缴保费时请依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