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協商延後退休 雇主仍應投保勞保、提撥勞退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劳基法修正草案,明定劳雇双方得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劳动部说,劳工延后退休,雇主仍应投保劳保及提拨劳退,至于就业保险则受法令限制,无法再续保。

目前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非年满65岁,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但在台湾走入高龄社会、少子化情况下,只要雇主愿意,劳雇双方可以协商退休年纪,立法院今天也三读修正通过劳基法第54条条文,将劳雇双方得协商条文化、让法条文字更明确。

劳工工作退休依法可获得劳保老年给付以及劳工退休金,劳动部劳动保险司副司长陈文宗今天指出,劳工若经劳资协商延后退休继续工作,仍有工作事实,雇主仍应持续替劳工加保劳保。

陈文宗也提到,若劳工刚好在65岁符合劳保老年年金请领条件,劳工每延后退休请领劳保年金1年,劳保年金则可加给4%,最高可延后5年、总计加给20%,而劳工后续若持续工作,虽然已经不能再加给,但劳保年资仍能持续累积。

至于劳工退休金,劳动部劳动福祉退休司副司长陈惠蓉告诉中央社记者,如果劳工是劳退旧制劳工,协商延后退休后年资还是可以继续累积,若是劳退新制劳工延后退休,雇主仍应每个月提拨6%退休金。

陈惠蓉也强调,纵使劳工是退休且已请领老年给付,若是再重返职场工作,雇主一样须替劳工提拨6%劳退金。

不过,在就业保险部分,陈文宗则说,就业保险法有65岁投保限制规定,因此即便年满65岁劳工跟雇主协商延后退休,仍不能投保就业保险。

陈文宗说,就业保险65岁投保上限限制是配合劳保65岁的强制退休规定,认为劳工退休后就没有失业风险等于不会请领失业给付,后续是否要松绑就保的65岁投保上限限制,仍须讨论凝聚共识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