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强制一次提拨劳退金 合宪

案件缘自台北市政府劳动局106年发现,从事纸容器制造业的优美公司在105年有34名劳工符合劳基法退休条件,依法应在专户提拨退休金约4,843万元,但专户只剩下450万元,遭劳动局裁罚9万元罚锾,并公布公司及负责人姓名。

优美公司不服提行政诉讼抗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优美再提起上诉后,当时最高行政法院合议庭承审后,认为劳基法中针对退休专户提拨等相关规定不符比例原则,特别是针对经营有困难的雇主,将会形成企业的不合理负担,有侵害人民财产权之虞,因此裁定停止诉讼、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27日作出判决,此案也是朱富美、蔡彩贞、陈忠五、尤伯祥等四名新任大法官的处女秀。宪法法庭表示,劳退提拨规定并未抵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与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意旨尚无违背,亦不生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的问题。

宪法法庭认为,劳退提拨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让雇主及早准备,确保次年度退休的劳工可以领取法定足额退休金,降低雇主因突发性企业财务问题,强化劳工请领退休金的权益,立法目的符合宪法第153条第1项规定「国家应实施保护劳工政策」意旨,有即时预防与示警效果,核属正当。

宪法法庭也认为,雇主若确实依法规规定,拟定「适切」提拨率且按月提拨,或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按精算的提拨率于五年内足额提拨劳退准备金,则雇主每年应一次提拨补足的退休金差额,尚属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