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好生活》调薪时 别忘了调整劳工投保薪资

依规定,劳(就)保及职保月投保薪资应按劳工月薪资总额,依「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及「劳工职业灾害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规定,向劳保局申报及调整,而月薪资总额之认定,以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3款规定工资为准,此系强制规定,非得由投保单位(雇主)或被保险人(劳工)自由增减。

劳保局提醒,「月薪资总额」系指劳工因工作而获得的报酬,包含工资、薪金及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的经常性给与,如加班费、职务津贴、业绩奖金、全勤奖金等,均须列入月薪资总额申报投保薪资。

劳保局指出,当被保险人(劳工)的薪资,如在当年2月至7月调整时,投保单位(雇主)应于当年8月底前将调整后月投保薪资通知本局;如在当年8月至次年1月调整时,应于次年2月底前通知本局,调整均自通知的次月1日生效,月薪资总额如有变动,也可以随时调整投保薪资,但最迟应于每年2月及8月前申报调整。

劳保局提醒,投保单位(雇主)如未依规定核实申报投保薪资,经劳保局查明属实,将依规定核处罚锾,另经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规定裁罚者,并将公布投保单位违规事由,劳工因此所受损失,应由投保单位(雇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