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投保法 上市柜、兴柜公司董监遭判解任后3年不得再任

金管会。(图/记者纪佳妘摄)

要闻中心台北报导

政院院会今(9)日通过「证券投资人期货交易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上市柜、兴柜公司董事监察人在诉讼发生后,即便辞职也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诉讼,若经法院裁判解任确定后,3年内不得到其他公司担任相关职务

为完备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代表诉讼、解任诉讼的法规制度,金管会研拟修正「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这次提出「投保法」修法方向有3个,首先是完备代表、解任诉讼,其次为促进公司治理,最后市强化投资人保护。

金管会指出,所谓的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司却怠于请求赔偿时,以投保中心自己的名义起诉,将获得的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解任诉讼则是当公司经营阶层涉有重大损害公司行为或不法情形时,投保中心得请求法院裁判解任其董事或监察人职务,维护股东权益

这次草案内容修正共有5重点,第一是完备起诉范围,将兴柜公司、外国上市柜或兴柜公司的董事或监察人,纳入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解任诉讼的范围;第二,明确起诉事由,也就是明订对操纵市场内线交易或诈欺等破坏交易秩序的行为,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解任诉讼。

第三,程序从新,尚未判决确定的代表、解任诉讼事件,适用修法后规定;第四,代表诉讼,对对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监察人得提起代表诉讼,以及就同一基础事实应负赔偿责任经理人得合并起诉;第五,解任诉讼,解任事由不以起诉时任期内发生者为限,且经裁判解任确定后,3年内不得充任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的董事、监察人。

金管会表示,对于失格的董事、监察人,经裁判解任确定日起3年内不能担任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的董事、监察人,避免不适任的董事、监察人借由改选或辞任等方式,重新担任董事、监察人规避法律追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