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韩第二阶段通过 民众「提前」连署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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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选委会昨日宣布罢韩第二阶段连署达标,已取得10%选民签署,预计将在6月举行投票,这也是韩国瑜自1994年担任立委时,第二次遭提案罢免。由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下称选罢法)针对罢免设下相当高的门槛,迄今尚未有立法委员或地方首长成功被罢免,韩国瑜是否会成为历史第一人呢?

高雄市新闻局长浅秋委任律师叶庆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声请状,希望能停止罢免投票。王浅秋及蓝委陈玉珍、用气炸锅口罩差点让立院失火的叶毓兰都表示,依据选罢法规定「就职未满1年者不得罢免」,罢免团体提提前连署已经违法,吁主管机关依法删减连署书。(注1)

声请停止执行有什么意义,提前开始连署是否真有违法,让我们继续看下去!

声请停止执行在做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原则上行政机关的处分或决定,并不会因为人民提起救济而停止;不过在执行将导致「难于回复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的情况,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声请裁定停止执行。目的是为了避免人民的权利受到难以回复的损害,导致提起诉讼也难以救济,在可预期执行会导致难以回复的损害且情况紧急时,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不过就前提要件来看,中选会是不是已经做出「行政处分」会有疑问,若在没有处分的情况下就「超前布属」,很可能被行政法院驳回。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目前仅在内部确认连署书份数阶段,尚未依法公告审议确定成案 或其他对外的处分,似乎还未有行政机关的处分或决定。

假设现阶段已做出决定,罢免成案是不是将造成韩市长难以回复的损害,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若把时间拉得更早,同意罢免提案的决定或许能做为停止执行的标的,但同意提案仅是开始连署,是否对韩市长造成损害、是否急迫依然是个问题。究竟浅秋与庆元会不会被驳回,只能静待行政法院的决定了。

罢免连署「偷跑」真的违法吗

根据选罢法第75条规定「就职未满一年者,不得罢免。」韩国瑜在2018年12月26日就职,而罢韩团体于隔年12月27日提交罢免提议连署书,问题在哪?叶毓兰等人就认为,提议连署需要选民1%连署,罢韩团体明显在就职满一周年就开始搜集连署名册,这样「偷跑」的行为已经违反选罢法。但是,真的吗?

内政部曾发函回应:「依选罢法规定,提议人之领衔人应于公职人员就职满一年后,始得检附罢免提议书等资料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案,至于提议人名册连署期间法既无明定,亦未列为应予删除之事由,当无另行限制之必要。」也就是说,法规只限制就职满一年才能提议罢免,没有限制人民可以提前签署连署。

学者董保城投书中则表示,从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来看,立法意旨是为了「避免派系斗争,特别是没选上的(包括其支持者)不尊重多数民意的选择,借由罢免权之行使扰乱政治安定。」(注2)韩市长当选二个月,政绩还需要时间考验,但罢韩连署却已经开始,这段时间的连署已经违反公平选举的正当程序,必须要删除。

台湾采取所谓的「全罢免」(Full Recall)制度,是世界上少数设有罢免制度的国家,让选民可以经由直接民主,投票罢免任期尚未结束的公职人员。(注3)宪法第17条 明订「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第133条「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之。」;而选罢法第75条,于1980年立法时即存在(旧法第69条),立法理由仅为「参照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罢免案之提出」。

或许源于制度本身的争议性、对选民的不信任、或公职人员对其针对性的厌恶,台湾虽然有罢免制度,但选罢法对连署人数、提交连署名册的时间限制、罢免同意票的比例设下高门槛,导致过去罢免成功的案例寥寥无几,形同鸟笼中的公民权。就职满一年才能提案的规定,也是对罢免权的限制。

罢免作为一种责问机制,不仅能督促公职人员担负起政治责任,也能够在必要时补足代议民主程序上的偏差局限,仍有存在正当性。而在我国宪法有明文规范的情况下,罢免权更是人民重要的参政权,不能对它恣意的限制。

前述的解释结果,比现行的法条文字更为限缩,在搜集连署(直辖市长)期间仅有60天的情况下,要成立罢免更是难上加难,这样的解释是否符合宪法赋予人民罢免权的意旨?(注4)个人认为,内政部的解释较为妥当,既然文义上并无限制,选民自发性地提前开始连署就没有违法。

●注1. 叶毓兰:罢韩团体自嗨完成连署书是自证己罪→连结●注2. 罢韩连署「超前部署」破坏法治→连结●注3. 罢免的制度窠臼与政治创新→连结●注4. 立委提案修正选罢法第75条→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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