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業者未依時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將開罰

电子发票普及度提升,行政院会通过相关修法草案,增订开立电子发票营业人应依规时限将发票与相关必要资讯等,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否则最高可罚新台币1万5000元。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电子发票普及度提升,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相关修法草案,增订开立电子发票营业人应依规时限将发票与相关必要资讯等,传输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否则最高可罚新台币1万5000元。

电子发票日益普及,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加严电子发票传输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后指出,民国112年全台共开出92亿张电子发票,占全部统一发票约86%。

财政部说,电子发票须上传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存证,现行仅由统一发票使用办法规范,若是业者对业者(B2B)的发票,规范于开立后7天内上传;业者开给消费者(B2C)的发票则须于开立后48小时内上传,但实务上,业者若逾时或未上传、未据实上传皆未有罚则,导致买受人无法正确申报进项税额、消费者无法及时查询发票及消费资讯,影响兑奖权益等,因此提出修法。

草案将业者上传电子发票的时限与义务等提升至法律位阶,定明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负有依时限将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存证平台的义务;至于传输时限、开立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的范围,授权财政部公告。

同时,草案也增订营业人未依时限或未据实存证电子发票及相关必要资讯者,处1500元以上、1万5000以下罚锾,且限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实,得按次处罚。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