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10年变6月 秃鹰案4度发回更审

前金管会检查局长李进诚在2006年时为了股市秃鹰案出庭应讯,该案拖到现在还没定谳。(本报资料照片)

2005年担任金管会检查局长的李进诚,被诉泄漏「查黑中心」的侦办进度,让股市秃鹰牟利,一审依图利等罪重判10年,之后历审在贪污重罪和泄密轻罪来回摆荡,更三审将他轻判6月,可易科罚金;检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第4次发回更审。

由于本案争讼16年,依据《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案件系属法院逾6年,且经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发回后,更审2次以上无罪判决者,不得上诉最高法院;未来更四审若还是认定李的犯行不构成贪污、判无罪,将因此确定、不得上诉。

本案起因证交所专员张锡宽,2005年被指示协助调查劲永假交易案后,在消息未公开前,开始放空劲永股票,并将消息泄漏给投资者林一宏;林再转告林明达、陈俊吉,各自筹集资金,集体放空劲永股票。

当时由高检署检察官转任金管会检查局长的李进诚,因与陈俊吉、林明达常一起聚会喝酒,将秃鹰案侦查秘密泄漏给林等人,也提供记者报导,藉媒体消息打压劲永股票,让林、陈解套得以低价回补获利。

一、二审依贪污等罪将李重判10年、9年6月,高院更一审认为李不构成贪污罪只构成泄密罪,但更二审又改认定李泄密致股价下跌,让林等人获取不法利益,触犯贪污罪。

但更三审则认为,李主管监督事务不包括证券交易的集中市场,林一宏放空劲永股票的获利结果并非来自金检局事务,二者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李不构成犯图利罪,依泄密罪轻判6月。

最高院认为,李泄密与让人获取不法利益,是否有关联性,是否构成贪污,有待调查,撤销更三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