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社论》税收中央集权 财划法亟需修正

中国时报社论

立法院财委会将于本周讨论《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法,国民党团以特急件力促此一修法尽速完成三读。《财划法》自民国88年初修正实施以来,已有25年未曾修正,期间多次进出立院,却屡屡功亏一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此法攸关中央、地方的资源分配,也牵动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朝野各有立场,以致难以取得共识。

提升地方财政自主

然而,现行《财划法》该不该修?有人认为20多年未修,自然应该加以修正,也有人以为很久未修并不代表有修法的急迫性。然而,根据财政部资料,地方财政已连续5年没有赤字而有賸余,以112年为例,岁入1.44兆、岁出1.38兆,賸余达560亿元,情况好像有所改善。

如此说来,《财划法》似乎不必修,其实不然,六都及各县市所属的地方政府岁入之所以这么充裕,全是仰赖中央的统筹分配税款及补助款。以112年为例,地方政府所征收的8种税(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及印花税)合计只有3612亿元,若非中央统筹分配税款拨入4251亿,加以补助及协助款挹注5014亿,哪里会有賸余?

由此可知,地方财政并不宽裕,财政自主能力亦弱,20多年来之所以还能运作,全赖中央政府的拨补。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地方政府所属的这8种税收成长缓慢,近10年(103~112年)地方税收只成长12%,同期间我国GDP成长45%,全体税收(中央、地方合计)成长75%,中央政府所属的国税更大幅成长85%。

这4个数字说明了一件事,那就是经济成长所带来的税收果实,大多由国税享有,地方税只能分享极少的果实。观察这8种地方税收占全体税收的比重,民国80年代初期仍有20~30%,去年已降至10%。20多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的改变,城乡差距的扩大,已改变了税收的结构,如今就算景气再好,这8种地方税恐怕也难有佳绩,若不修法加以调整,地方财政自主岂非空谈?

我们平日所看到的地方政府税收,都是含有统筹分配税款的数字,因此会觉得地方财政还差强人意,例如112年加入统筹分配税款的地方税收摇身一变就升至7721亿元,然而将其还原后就会发现,地方税收少得可怜,与国税大幅成长形成强烈对比,这说明国税、地方税的划分,也就是《财划法》第8条、第12条有必要加以调整。

改善区域间不均衡

除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失衡,需修法调整,六都与各县市虽同是地方政府,然财政宽裕程度也有差异。依财政部的资料,各地方政府的自有财源(自筹加统筹分配税款)占岁入比率,112年平均是65.1%,六都除台南以外都超过70%,新竹市拜科学园区之赐也达到70%,其余县市就没这么好了,多数不及50%,甚至40%以下,如何改善区域间的不均衡,自然也是本次修法的挑战。

有关国税、地方税该如何调整?早年财政学者杜约翰曾提出「效力及经济影响原则」,他认为国税与地方税的划分,以不减少经济力的影响为标准。依此原则,鉴于当前国税、地方税差距日趋悬殊,而统筹分配程序复杂,在撙节行政成本的考量下,让部分国税转为地方税,如此不但可以提升地方财政自主,依旧可以达到调节中央与地方财政的目的,于此看来,修法实属必要。

综观历史,财政权归属中央自古而然,惟其造成地方贫穷,社会动荡,有识之士莫不引以为忧,北宋的情况正是如此。苏辙曾上书给宋哲宗指出:「财赋之原,出于四方,而委于中都,故善为国者藏之于民,其次藏之于州郡,州郡有余,则转运司常足,转运使既足,则户部不困。」何止苏辙如此建言,南宋朱熹也认为征税过度中央集权,以致州郡困弱,正是导致北宋倾覆的主因。

以古鉴今,财政收支划分适当与否,其所影响的,不只是财政问题,更是国安问题,至盼本周立法院审查《财划法》修法一案,朝野能放下本位立场,从财政安定、国家安全的高度共同完成这部法律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