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购地灌水坑老板 老臣张明田二审重判...遭最高法院撤销

▲中信金前财务长张明田犯下的内湖购地案,最高法院将有罪部分撤销,发回更审 。(资料照片/记者刘昌松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中信金前财务长张明田,被控主导中信金低价买进台北内湖区2笔土地做为资讯机房、行政大楼,再高价转卖给中信银,套利8亿余元。一审将他重判15年,二审将他依两罪分别判处8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审理后,16日撤销有罪部分,将全案发回更审。

中信金在2005年7月间,以51.3亿元的价格,向多家建设公司买下内湖2千多坪的建地、上万坪的建物,并内定为中信银行政大楼与资讯机房。但检调单位怀疑张明田等人疑似透过人头户,勾结建商哄擡土地单价,再卖给中信金,从中套利。

张明田一审遭重判有期徒刑15年、并科罚金5亿元。同案被告中,包含前中信银主任秘书陈永晋,一审也重判13年;张明田胞弟、庆瑞开发董事张明人,一审也重判14年、罚金3亿元。案件上诉二审,高院也认定张明田等人有罪,张明田仍被依照两个「特别背信罪」,分别判刑8年6月,陈永晋二审改判8年,张明人二审判刑6年。

全案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检方当时起诉张明田犯下两个犯罪事实,但却未告知张明田会以两罪判刑,违反告知义务。此外,根据检方起诉事实,张明田利用关系人交易,所得的金额是否超过1亿元,有必要重新认定。另外中信在本案中主张没有受到实质损害,最高法院也认为需要调查,最后,检方主张的没收金额,是否金流流入相关人的帐户中,有必要扩大没收,这部分也需重新审理。

综合以上事由,最高法院将张明田、陈永晋、张明人等人有罪部分,全数撤销,发回高等法院进行更一审。